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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案例行政法学(本科必修)》2009年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

2017-5-18 10:35| 发布者: 黄老师| 查看: 426| 评论: 0

摘要: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 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 ...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

【案情摘要】    ·

某商品房建设项目是某市人民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1997年经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同意

选址在清水山,同年,经省计委、省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就此项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9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授权省建设厅批准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作为该建设项目用地,并向申请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商于2000年开始动工建设,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破坏。20032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作出收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维持原出让土地的决定;同时一并提出如政府要收回土地,请求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1999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l9994月被申请人仍批准出让清水山风景名胜区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并确认原批准出让清水山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因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一方,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它具体可以分为哪些原则?(10)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5)

  3.本案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25)【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

    【案情摘要】

    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审结,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等四被告宰杀养殖户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赔偿5万元。

    原告李某某系一下岗工人,其经被告江西省弋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上饶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江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于20031214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00元。200418,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随后,上饶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转发了紧急通知。同月l5日,弋阳县卫生局以弋卫食监字[2004]007号向原告养殖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l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李某某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对金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1万元和5千元损失。李某某因补偿过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驯养果子狸种苗经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得了驯养资格,购进的渠道合法,属合法的私有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四被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李某某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宰杀李某某饲养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共同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万余元。

    弋阳县卫生防疫站和县卫生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1.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哪些行政行为?(15)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行为和合法要件主要包含哪些内容?(15)

    3.弋阳县林业局i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何不合法?(20)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开卷)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7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10)

    2.合理性原则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一些具体的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15)

    3.信赖保护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主体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和忠诚,同时须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法作出行政行为。具体表现在:对一个行政主体依法作出且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应承认其效力,除非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不得作出与其不一致的行政决定;对一个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其他行政主体应在知道情况后及时告知作出违法或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应承认其效力;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得进行欺诈、威胁、逼迫,不得以虚假的表示误导相对人。如果不是可归责于相对入明知或应知的情形,行政主体在作出上述行为后,造成相对人损害的,相对人就可以信赖保护原则而要求行政主体给予利益保护。‘    (3)(2)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对相对人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尤其是在制定对人民具有侵犯性、负担性规则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不溯及既往也有其例外情形,主要有:当时的规则已经规定了以后相关新制度的溯及力问题,相对人对此应当预见到;原有规则状态不明确;原有规则是无效的;新规则所追求的公益超越了信赖保护甚至是法定性要求。(3)   

    (3)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主体不能随意撤销自己的行政行为。一旦因撤销行政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具体表现在:对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除非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得废止,除非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或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如不废止该行政行为,则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危害。②对合法的负担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裁量是否废止,但在下列情况下则不得废止:如果行政机关在废止该行政行为后又有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曾对第三人承诺不废止该行政行为的;按法律、一般法律原则、行政先例或行政行为的特征等要求,不得废止的。③对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不撤销是原则,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撤销该行为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④对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撤销是原则,不撤销是例外,这里的例外情形主要是不撤销该行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3)

    (4)第三人因为不知道行政行为有瑕疵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由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授益行为而给第三人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3)

    (5)如果行政相对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行政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则不受保护。(3)本案中,1999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清水山列为省级风景名胜区。19994月被申请人仍批准出让清水山风景名胜区土地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属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对这一违法授益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究竟应该采取存续保护方式还是财产保护方式。考虑到若许可该项目继续建设,则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破坏所引起的公共利益损失远大于私人的信赖利益。根据信赖保护方式的要求,这一情形应采取财产保护方式,即撤销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责令申请人依法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

  【参考答案要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15)

    2(需要展开叙述)(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4)(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4)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3)3.四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一般包括

下面几个方面: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羁束行政行为,无论是目的、原则,还是具体内容、条件,都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出入。(2)

    (2)符合法定幅度和范围。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其内容的幅度和范围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幅度、范围和特定限制。(2)

    (3)内容具体明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否则其拘束力和确定力将处于不确定状态,执行力也无所依据。(2)

    (4)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2)

    (5)公正、合理。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无法律法规规定时,行政行为也必须做到公平行政,一视同仁,考虑公正合理的要求。(2)

    本案中,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四被告从防止非典的高度执行省、市卫生、林业等部门的关于加强果子狸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原告李某某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元不当,但对金的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了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因此属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不合法。(i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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