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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案例行政法学》2008年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2017-5-18 10:32| 发布者: 黄老师| 查看: 249| 评论: 0

摘要: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卷代号:1227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2008年7月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W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W市第一起因大学拒绝发放毕业证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试卷代号:1227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20087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

    【案情摘要】

    W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W市第一起因大学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案。

    该案上诉人李某某原就读于T大学8分校行政管理专业。2003327,李某某以T大学8分校、T大学拒绝为其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为由将上述两被告诉至WK区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履行发放毕业证及学位证的义务,并赔偿因不能及时发证而给李某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K区法院审理后以李某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W市中院审理认为,T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裁定撤销K区法院关于对李某某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K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授权?什么是行政委托?(10)

    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15)3.学校能否作为独立的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5)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

    【案情摘要】

    秦某为某县个体运输户。1993512县交通局向秦某送达了(93)费罚字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为,秦某拖欠了l992年养路费2万元,经多次催其缴纳养路费,仍拒不缴纳,属于拖欠养路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令秦某补缴其所拖欠的养路费,并处罚款4万元;同时将秦某一辆汽车扣留,抵交了其所拖欠的2万元养路费和4万元罚款。秦某不服,于同年525日向市交通局申请复议。市交通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和扣车抵缴养路费和罚款的行为。秦某仍以县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强制执行违法为由,于同年5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交通局认定秦某拖欠1992年养路费2万元,多次催其缴纳仍不缴纳的证据确凿,属于拖欠养路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该局依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令秦某补缴其拖欠的养路费,并处4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公路管理条例中未规定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县交通局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据此,判决维持了令秦某补缴养路费和罚款的行为,撤销了县交通局扣汽车抵交养路费和罚款的行为,令其在判决生效后l5日内将汽车返还给秦某。同时,向县交通局发出司法建议,明确指出,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已生效的有关公路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采取强制执行行为。

    【问题】

    1.什么是行政行为?(10)

    2.县交通局扣车抵缴养路费和罚款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15)3.本案中,县交通局是否有权扣车抵缴养路费和罚款?(25)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7--2008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87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10)

    2.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被授权组织在接受授权之前不是行政主体的,会因为授权行为而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实质上只是职权范围的扩大或者职权内容的增多。因行政机关不是在其成立后通过行政授权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而是依照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以,在这里所说的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又包括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组织。(8)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受委托者则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7)

    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3.近年来,因高等院校拒绝发放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按照传统观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这些行政机关必须是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正式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机关。而从高等院校的构建上看,学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学校与在校学生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故二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因此,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均未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然而民事法律在此类案件的适用上亦存在真空,故使此类诉讼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W市中级法院认为,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法律赋予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应受行政法的调整。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等权力是国家法律所授予的,《教育法》规定学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表现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学校的管理活动参与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其自然行使的是行政方面的权力,故将此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符合法律规定。(25)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0)

    2.县交通局扣车抵缴养路费和罚款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单就此定义就可发现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又包括人民法院。

    《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项规定:对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课以滞纳金;对情节严重、倒换车牌或伪造、涂改征费凭证的,还应处以相当所欠费款一至五倍的罚款。秦某拖欠1992年养路费2万元,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属于拖欠养路费情节严重的情形,县交通局据此有权令秦某补缴2万元养路费,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15)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5)以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八十七条的规定(5),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确立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制度。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执行。就本案而言,县交通局对秦某拖欠养路费的行为有权给予行政处罚,但就强制执行权来说,《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县交通局无权扣车抵缴养路费和罚款,属于越权行为,而应在秦某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5)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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