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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什么是垄断行为?应该如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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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什么是垄断行为?应该如何规制?
什么是垄断行为?应该如何规制?
案情介绍
2000年6月9日,康佳、TCL、厦华、海信、创维、金星、熊猫、西湖、乐华等九家彩电知名企业在深圳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宣布峰会单位将根据生产成本制定彩电销售最低限价,并在技术、服务及共同拓展国际市场等方面展开合作。峰会表示,这些最低限价的彩电产品与同规格的产品相比在功能、性能上都是最低档次的。低于最低限价的彩电机型都是逾期库存、二次或多次返修机或采用次品彩管、元器件的不合格彩电。
问题:
1.九家彩电企业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2.该行为应由什么法律规制?
参考答案:
1.九家彩电企业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九家彩电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固定彩电的销售价格。所谓垄断行为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事实上,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定义的外延要比经济学上的宽泛,不仅指独占垄断,而且还包括少数企业的寡占垄断和滥用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机制的一切行为。
2.垄断行为有害自由竞争,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不是垄断状态。在该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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