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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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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案
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案
案情介绍
某旅游城市内有两家生产一次性塑料拖鞋的厂家——常鑫旅游商品厂和曼顿旅游商品厂,竞争十分激烈。2008年5月,当地新开一家四星级宾馆——玫瑰苑宾馆。常鑫厂和曼顿厂都认为这将是他们的大客户,应想方设法让宾馆购买自己的产品。
一天,玫瑰苑宾馆的黄经理碰到好友老陈来访,得知老陈现正在一家中介公司工作,对宾馆用品十分熟悉,于是就请老陈为其决定购买哪家产品。老陈和常鑫厂的张厂长是老邻居,因而推荐常鑫产品,并愿意代劳联系。当天晚上,老陈找到张厂长,张厂长非常高兴,表示事成后要付给老陈中介费。很快,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达成了协议:以每双0.42元的价格,共需40000双。买方若在3天内付款可享受3%的折扣。常鑫旅游商品厂如约交货后,第三天就收到了货款;于是按约将货款的3%返还给宾馆。张厂长给老陈中介费2000元,厂里会计如实记入账簿。老陈将钱交给公司的财务入账,并按公司的规定提取了其中的15%作为奖金。后来黄经理又给老陈一张价值200元的超市购物卡作为对他中介的酬谢(宾馆在其销售费用中列支),老陈私下接受了。数月后,玫瑰苑宾馆又向常鑫旅游商品厂购买了50000双,在上次价格的基础上打九五折,双方在财务上均如实作了反映。
曼顿厂一直想把玫瑰苑宾馆拉过来。2009年5月,黄经理辞职,由李经理接替。曼顿厂遂派出业务员蔡敏进行公关;约定暗地里(不入账)给李经理每次货款5%的回扣作为咨询费,并允诺为其一家三口提供澳门五日游。李经理于是借口常鑫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而不再与其继续合作,以每双0.43元的价格与曼顿厂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问题:
1.常鑫厂同玫瑰苑宾馆两次交易中的销售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老陈接受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给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
3.曼顿厂同玫瑰苑宾馆的交易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4.关于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职工个人的行为?
5.本案中的违法行为由谁负责查处?
参考答案:
1.常鑫厂同玫瑰苑宾馆两次交易中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常鑫厂采用的是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如实入账,是合法的折扣行为。
2.老陈接受常鑫厂和玫瑰苑宾馆给他的中介费是否合法应区别对待。老陈作为中介人,他取得的中介费是佣金。但给予和接受佣金须如实入账。本案中常鑫厂给老陈的中介费和购物卡均如实入账;老陈接受中介费也如实入其公司账上并按公司规定提取奖金,均为合法,予以肯定和保护;但老陈将购物卡私下收下而未入账,是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责令其入账,视情况给予罚款。
3.曼顿厂同玫瑰苑宾馆的交易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曼顿厂在账外以咨询费和允诺提供免费旅游等手段获取玫瑰苑宾馆的订货,是一种商业行贿行为;玫瑰苑宾馆李经理私下接受这些贿赂,是商业受贿行为,均构成对常鑫厂的不正当竞争。
4.关于本案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的行为还是职工个人的行为。李经理是玫瑰苑宾馆的采购部经理,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宾馆决定采购事项;蔡敏作为曼顿厂的业务员受厂里委派进行推销,都是为经营者在工作。单位不能以贿赂行为是个人所为而不承担责任。
5.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根据情节对经营者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处以1万至2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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