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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2016年12月《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2016-12-17 18:57| 发布者: 黄老师| 查看: 645| 评论: 0

摘要: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考试说明: 1.首先下载试题及《标准答卷模版》,完成答题后,答卷从网上提交。 2.答卷电子稿命名原则:学号.doc。如:11031020512002.doc。 3.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1 ...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考试说明:

1.首先下载试题及《标准答卷模版》,完成答题后,答卷从网上提交。

2.答卷电子稿命名原则:学号.doc。如:11031020512002.doc

3.网上提交截止时间:2016122218:00

 

一、名词解释:本大题4个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公安刑事法律文书             2.保全证据公证书             3.诉状           4.讯问笔录

 

二、简答题:本大题5个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律文书结构的特点。                  2.法律文书结构的分类。

3.公诉意见书的特点。                    4.仲裁文书的制作要求。

5.笔录的特点。

 

三、文书制作:本大题50分。

2014518××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张×兰之夫连×选又以要求被告人李×山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322上午10时许,李×山与邻居张×兰因挖地种菜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山持铁锨猛击张×兰头部,致张倒地后,李×山又向张头部打一铁锨,将铁锨把打断,后又持铁锨把打张头部一下,致张×兰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李×山跳河自杀未遂。李×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提出,李×山应赔偿其为被害人张×兰安葬花去的费用计款6350元。

李×山辩称:是在张×兰打我的情况下,我才打的张×兰;我只用铁锨打张×兰头部两下,没有用铁锨把打;我被抢救醒来后,即叫医院护士代我报案;我给被害人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现在已无赔偿能力。被告人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兰对案发的起因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其被抢救醒来后即叫护士代其报案一节,应予查清;若存在,应视为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20143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山携带铁锨到邻居张×兰门外东侧挖好的地里进行整地,准备种菜。张×兰得知后,便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山争吵。在争吵中张×兰回家拿了一铁叉出来,被告人李×山便持铁锨朝张×兰后枕部猛砍一下,致张趴倒地上。被告人李×山又向张后枕部猛砍一锨,铁锨柄被震断,后又用断铁锨柄打张后枕部一下。当王×、王×峰上前阻止时,被告人李×山又打王×、王×峰。之后,被告人李×山又用铁锨柄打围观群众陶×周三下。张×兰被被告人李×山之子李×升等人送往医院未及抢救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兰后枕部因他人用锐器砍击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陶×周系轻微伤。被告人李×山作案后,跳河自杀未遂,后被他人救出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人苏醒后即叫他人代为报案。被告人李×山归案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庭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4000元。现被告人李×山已无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经济损失的能力。

被害人张×兰被被告人李×山用铁锨砍死,有目睹证人王×、王×峰、高×芳、王×林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山供认,所供作案时间、地点,使用的凶器与打击的部位等,与证人的证言相吻合,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相一致;同时还有已被提取在案的凶器佐证。被告人李×山殴打阻止围观群众,有王×、王×峰、陶×周、王×林和高×芳等人的证言证实、且有法医鉴定在卷印证。被告人李×山作案后自杀未遂,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代其报案,有赵×旺、孙×珍和李×升的证言,以及×州市沱河派出所的证明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为安葬被害人张×兰的经济损失,有票据在卷证实。

李×山强占被害人张×兰开垦准备种菜的地,张×兰发现后与其争吵,便用铁锨砍击被害人,有证人证言证实。

李×山提出张×兰先打他,他才打的张×兰查无人证。李×山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有一定责任亦无根据。李×山用铁锨砍击被害人两下后用锨柄打一下,有目睹证人的证言、法医鉴定在卷佐证。李×山否认用铁锨柄打被害人,纯属推脱罪责。李×山被抢救苏醒后,叫他人为其报案,归案后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经查属实。

李×山无视国家法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当他人对其制止时,又殴打他人,其行为显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法不容留,虽有自首情节,亦不予从轻处罚。李×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考虑李×山的家人在案发后已赔偿4000元,现已无再赔偿的经济能力,故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李×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山不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连×选的经济损失。

其他资料:审判长:李×美 审判员:戴×刚 代理审判员:胡×河 书记员:项天云。

原告人:连×选,男,1943年生,汉族,××省×州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张×兰之夫。

被告人李×山,男,1942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省××市人,住××市汽车运输公司大修厂宿舍。2014323日因故意杀人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娄×军、张×,××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以上材料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

1.格式正确、要素齐全;(15分)

2.事实认定合法、具体、明确、简洁;(15分)

3.理由书写正确、合法;(20分)

4.未尽事宜可自行合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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