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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 阶段导学三辅导——财产保险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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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20: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阶段导学三辅导——财产保险合同类型
l  问题1:什么是工程保险合同?其具有哪些特点?
l  问题2:农业保险合同指什么?其具有哪些特点?农业保险有何作用?
l  问题3:什么是责任保险?其具有什么法律特点?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l  问题4:什么是信用保险合同?其具有哪些法律特点?有哪些具体的分类?
l  问题5:什么是保证保险合同?其具有哪些法律特点?有哪些具体的分类?
l  工程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一、工程保险合同的概念
  工程保险合同是指专门用于承保在建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工程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工程保险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标的是在建工程项目,必须是处于施工状态下,尚未完成的。具体包括在建的建筑物和与兴建建筑物有关的机械类以及钢铁结构的安装工程等。相应地,工程保险合同一般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和安装工程保险合同两大类。
  工程保险合同的第二个特点在于其承保的风险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工程保险合同的第三个特点是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人,而是涉及到诸多与在建工程有关的当事人。
  工程保险合同的第四个特点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工程保险合同的第五个特点是其保险期限因受工期的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
l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农业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属于灾害损失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型之一。其适用的目的是为广大的农业生产者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因此,基于农业生产活动的特点,农业保险合同不同于其它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1.农业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限于农业产品。
  2.农业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具有高风险性和高赔付性。
  3.农业保险合同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较为灵活多样。
  4.农业保险合同具有低费用性。
  5.农业保险合同的定损方法比较复杂,技术难度大,准确率低。因为,农业产品往往分布面积广大,受损程度难以一致,其价值确定上存在很多的变数,所以,用于确定损失数额的方法较为特殊,而且还经常需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6.农业保险合同的适用往往与相应的扶持政策相联系。
农业保险的作用:
在农业保险实践中,一般将农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大类。
  为了避免和抗御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风险,减少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经济利益,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保障体系。其中,农业保险就是借助风险分摊原理而专门适用于农业风险的风险保障措施。其作用表现在:
  1.农业保险有利于转移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地发展。
  2.农业保险有利于提高农业风险的管理水平,增强防灾防损的能力。
  3.农业保险有利于生产资金的流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l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即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被保险人因承保范围内的致害行为而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协议。
  责任保险合同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任保险合同是社会成员将其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法律手段,但是,它仅适用于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其他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相比较,责任保险合同产生的时间比较晚。
  责任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泛,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重要门类。从依据1880年英国的雇主责任法而产生雇主责任保险后,至今已经包含了各类交通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众多险种。
  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为一种专门险种,是在1979年之后。首先,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作为强制保险险种在全国普遍实施。其后陆续开办了船舶、飞机、汽车及建筑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等专门性责任保险。当然,我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应当大力扶持培育,不断设计新的责任保险险种。
  各类责任保险合同在共性角度上,一般都包括如下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
  (二)责任免除
  (三)赔偿限额
  (四)免赔额
  (五)保险费
  (六)保险责任有效期
l  信用保险合同
(一)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信用保险合同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即保险人接受商品交易活动的债权人的投保,承保其在商品交易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对于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
同时,它又因以下特点而区别于保证保险合同。
其特点之一是信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民事主体——债权人;
其特点之二是保险人在信用保险合同中承保保险合同以外的他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信用风险;
其特点之三是被保险人(债权人)通过信用保险合同转嫁给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其特点之四是保险人的特定性。
(二)信用保险合同的险种分类
  在保险实务中,信用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承保的信用风险的内容,主要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投资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和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与出口商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出口商因其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投资保险合同
  投资保险合同,又称政治风险保险合同,它承保被保险人(本国投资者)在外国投资期间因投资国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投资损失(如投资国实行国有化、没收、征用、战争、外汇管制等政治原因而不能收回投资和利润),保险人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是国内工商企业(卖方)因买方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的信用风险。它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赊销方式的广泛适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信用保险,目的是促进本国商业信用的发展。
  4.雇员忠诚保险合同
  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又称诚实担保保险合同,其内容是保险人根据雇主的投保要求,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诈、伪造、隐匿、盗窃、违背职守等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l  保证保险合同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商品交易活动的债务人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而保险人则以债权人作为被保险人向其提供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债务人实施违法或者违约行为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以自身的特点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也不同于信用保险合同:
  1.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构成不同。
  2.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基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利益。
  3.保证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具有特殊性,即债务人出于主观过错而不履行债务的行为。
  4.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债权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后,适用代位求偿制度。
  5.保证保险合同强调损失的共担。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目前,各国保险市场上开办的保证保险合同业务,主要有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两大类。
  (一)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人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产品保证保险合同
  产品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人承保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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