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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 北语14秋《保险法》阶段导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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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9 20: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语14秋《保险法》阶段导学一
本阶段导学的重要知识点:
1、保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3、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4、保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5、自愿保险法律关系和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6、原保险法律关系和再保险法律关系
7、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保险人
1、概念: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当事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能是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资格条件:
(1)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有保险人资格。
(2)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人身(人寿)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批准的范围内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所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必须在具体的保险法律关系中符合该项法律规则,才能成为保险人。
(二)投保人
1、概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
2、投保人的资格条件包括:
(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这就是说作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者公民在投保之时,应当与投保的对象(投保的财产或利益、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劳动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
(三)被保险人
1、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
2、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
(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因此,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在不同的险种险别中所承保的范围不尽相同,故社会公众必须符合保险人的具体要求,才能成为相应险种险别的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四)受益人
1、概念: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不同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处在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只享有权利——给付保险金请求权,而不承担义务。只要受益人依法行使此项权利,就可以获取保险金。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
8、保险人的义务
9、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0、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1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2、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种类等
13、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和订立条件
14、保险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以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具体内容请参看阶段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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