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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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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2 07: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题目: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专业:法学
论文字符数(不计空格)9645
摘      要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现代主要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也予承认,在我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禁止,但实践中已普通存在和应用,确实也有存在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本文首先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认为其性质是一种要约行为而非单独行为或要约邀请,其生效时间、存续时间和合同法规定要约的效力期间是一样的,合法、全面履行、公平三原则是确定其广告行为有效的原则,有效的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有约束力,完成指定行为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同时广告人擅意撤回或撤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悬赏广告;要约;法律后果





目      录
摘要…………………………………………………………………2
一、悬赏广告的渊源及构成要件…………………………………3
    (一)渊源和历史传统………………………………………………… 3
    (二)涵义及构成要件………………………………………………… 3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4
    (一)是一种单独行为还是一种要约………………………………… 4
    (二)悬赏广告不是要约邀请………………………………………… 5
三、确定法律效力的原则…………………………………………5
    (一)合法原则………………………………………………………… 5
    (二)全面履行原则…………………………………………………… 5
    (三)公平原则………………………………………………………… 5
四、悬赏广告的效力期间…………………………………………6
    (一)悬赏广告的生效时间…………………………………………… 6
    (二)存续时间………………………………………………………… 7
五、悬赏广告的效力终止…………………………………………8
    (一)悬赏广告的撤回………………………………………………… 8
    (二)悬赏广告的撤销………………………………………………… 9
六、悬赏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10
    (一)指定行为完成与报酬请求权…………………………………… 10
    (二)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 10
注释…………………………………………………………………12
参考文献……………………………………………………………13
参考文献:
[1]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2] 吴朝群:《政法学报》,1993年第二期
[3] 王方敏:《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4] 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5] 吴朝群:《论悬赏广告》,《政法学报》1993年第二期;详见“奖‘官’小议”,载《法制日报》1993年3月9日第一版
[6] 吴朝群:《论悬赏广告》,《政法学报》1993年第二期;详见“奖‘官’小议”,载《法制日报》1993年3月9日第一版
[7] 程宗璋:“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探讨”,《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3月5日第八版
[8] 段正坤:《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及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4月出版
[9] 熊永文:《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
[10] 李保甫:《当前民事经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
[1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1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13]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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