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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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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7 2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中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是工程实施阶段约束承、发包双方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也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高的行为准则。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等业务,一次或分步发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承接。
(二)、合同管理工作承包合同是指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以完成该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是明确双方关系的法律文书,又是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
(三)、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
(一)、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相脱离给工作带来的弊端过去,由于我们对合同管理在招标投标中的作用认识不足,招投标科只管审查招标文件、标底、监督开标,合同科只管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两者互不联系,结果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二)、合同审查的必要性
(三)、正确处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不但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还要不失时机的向建设、施工单位宣传好如何看待这二者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密切地结台起来,才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
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
  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
  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骗,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有着直接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相互作用。两者密切配合,对管理好建筑市场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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