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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劣质电热毯致老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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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劣质电热毯致老人死亡案
劣质电热毯致老人死亡案
案情介绍
2001年12月,北京某区一位老人过70大寿时,家人在某商场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电热毯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上家人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入睡。第二天,家人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某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老人的家人多次找电热毯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电热毯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电热毯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题:
1.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本案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哪些?
参考答案:
1.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
(1)《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在本案中,桐城某电热毯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产品。
(2)《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法院作出让电热毯厂和商场赔偿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另外,按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币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责令桐城某电热毯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但根据法律规定此案情节属于严重,还应该吊销电热毯厂的营业执照。
2.本案中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有:某电热毯厂和商场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该责任根据情节可以分别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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