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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不具备对外贸易主体资格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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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不具备对外贸易主体资格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吗?
不具备对外贸易主体资格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吗?
案情介绍
2005年6月15日,华讯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委托新远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缝合机3台,申报价格每台15.4万美元。某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进口缝合机6台,少报多进3台,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47.7万元。某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6月13日,华讯公司在收到外商寄来的6台缝合机发票、装箱单和通过因特网发送的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后,委托不具备进出口货物资格的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报关事宜。华讯公司业务员在向新远公司移交报关单据时未仔细核对,只将3台金线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6台金线缝合机的装箱单及到货通知提供给报关企业驻厂客服人员;而新远公司驻厂客服人员认为报关时不需要装箱单,只将收到的3台金线缝合机的发票及到货通知传真给该公司报关员。新远公司报关员收到上述发票和到货通知后,向货运公司调取了6台金线缝合机的随货发票和记录金线缝合机编号、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华讯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3台金线缝合机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问题:
请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法律规定分析不具备对外贸易主体资格能从事进出口业务吗?
参考答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经营对外贸易的主体,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案中华讯公司是对外贸易的经营者,新远公司并不是对外贸易的经营者,因为其并不从事进出口业务。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第10条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华讯公司应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备案登记方为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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