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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务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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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商务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欧盟葡萄酒反倾销调查
案情介绍
商务部发布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据悉,调查应在2014年7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1月1日。
据商务部介绍,2013年5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国内葡萄酒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悉,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葡萄酒。
问题:
1.什么是倾销及反倾销?
2.商务部对自欧盟进口的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要经过哪些程序?
参考答案:
1.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反倾销,指对在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并对该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况下,该国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2.商务部对自欧盟进口的葡萄酒进行反倾销调查需要经过的程序有:申请、立案调查、初裁和终裁决定三个阶段。
(1)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2)立案调查。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3)初裁和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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