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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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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9 09: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案
发布引人误解的广告案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下旬,上海肯德基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市电视荧屏及报纸等媒体上刊登了“新年肯德基奇妙时光餐”的促销广告。广告内容如下:“新年到,戴新表,肯德基里吃套餐,就有一块新手表;尝新味,戴新表,肯德基里真热闹,快去快去肯德基,新年戴新表。”在印刷精美的画面上,一只别致的手表非常突出,引人注目;在两只装食物的纸盒旁有两段红色的文字:“A套餐:两块鸡+菜丝沙拉+土豆泥+面包+手表,只要27.50元;B套餐:一块鸡+两块辣鸡翅+菜丝沙拉+土豆泥+手表,只要17.50元。”广告海报上还写有几段黑体字:“现在吃A套餐或B套餐就能拥有一只漂亮的奇妙时光表。”“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为此次促销活动共准备了26万块表,原打算从1月30日开始一直延续至2月19日春节。但没想到,广告做出后影响特别大,许多孩子吵着向自己的父母要这块奇妙时光表,爱子心切的上海父母竟在9天之内将24万多份(去除手表损耗)奇妙时光餐抢购一空。
但是,有一位为孩子购买了一份奇妙时光餐的母亲在孩子满足地吃着套餐时,心里却算起了套餐的成本。这一算使她产生了疑惑和被骗的不满。她发现这块时光表不是赠送的,成本已打入了套餐价格。于是她向电台投诉。据查,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以7.60元的进货单价向香港一家贸易公司订购了26万只标有KFC字样的手表(手表上再无其他明显标识),加上媒体广告费、传单费和P.O.P(海报)费等,实际每只手表的成本价是9.09元。A套餐中的食物若单买,价格为18.50元。
问题:
请用你所学的相关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下列不同观点:
1.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进行的是正常且成功的促销活动,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投诉是无理的。
2.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广告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搭售行为,但公司并未“强迫”消费者,虽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不侵犯消费者权益。
参考答案:
首先,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所作的广告不是虚假广告。在案情的介绍中可以看出,广告中并未表明手表是免费赠送的,而是作为套餐的一部分随套餐出售的。但是,尽管广告内容未具有“赠送”的欺诈,该广告仍应属于法律禁止之列。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认为,该法条所禁止的广告包括两种,即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广告。虚假广告往往容易辨别,引人误解的广告则更具隐蔽性,对消费者的侵权也不能忽视。在判断一个广告是否有误导倾向时,不能光看广告词,而应看该广告在消费者中产生的实际效果。在事后的调查中,绝大多数消费者以为奇妙时光表是送的,因此,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存在误导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行为,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套餐销售行为有强行搭售的嫌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当然,肯德基有限公司并未用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但24万多份销售出去的套餐不可能是消费者都愿意接受,而是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认为这是送的。而肯德基有限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提醒消费者这一事实,或者标明“套餐中食品也可单买”“手表也可单买”等字样。因此,这实际上是“巧妙”地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使消费者处于不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此,工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予以赔偿。
再次,肯德基有限公司是否有出售手表的资格。该公司在当时的工商登记中,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零售手表这一项。因此,虽然公司的套餐中销售手表并没有盈利,但该行为仍属于超越经营范围,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上海肯德基有限公司套餐中的手表也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第15条,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有产品质量的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而本案中,肯德基套餐中的手表只有KFC英文字样,无其他明显标识,应属于禁止销售的“三无”产品。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肯德基有限公司的行为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对此,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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