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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高校教师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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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某高校教师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高校教师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情介绍
某高校教师,2013年5月取得收入如下:
1.工资4000元,奖金800元,“五一”过节费500元;
2.在境外杂志上发表一篇论文,获得稿酬4000元,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为400元;
3.参加兄弟院校硕士生论文答辩评审,获得评审费1000元;
4.与同事甲、乙合作出版著作一本,共得稿酬30000元,甲得4000元,乙得8000元,该教师得18000元,并拿出20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该教师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000+800+500-3500=1800,其中,1500适用3%的税率,300适用10%的税率,所以应纳税所得税额=1500×3%+(1800-1500)×10%=75元。
注: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500元,其中,超过3500元以上的所得额中1500元适用3%的税率,300元适用10%的税率。
2.稿酬所得:(4000-800)×20%×(1-30%)-400=48元。
3.劳务报酬所得:(1000-800)×20%=40元。
4.稿酬所得:[18000×(1-20%)-2000]×20%×(1-30%)=1736元。
注:捐赠额2000元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的30%,允许全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释:个人将其所得向公益事业捐资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75+48+40+1736=1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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