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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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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
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中指出,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中存在三个主要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是:
1.有些项目重复设置,存在多头审批现象。2002年,为改善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中央财政安排10个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金额31.2亿元,分别由财政部、教育部、原国家计委审批管理。安排地方救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15项,金额41亿元,由财政部、原国家计委、民政部、农业部、教育部分头审批,财政部管理的项目还分散在各司局审批管理。这种重复设置项目、多头审批的做法,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并造成一些地方多头申请,重复要钱。
2.有些资金分配超范围,对本系统安排资金偏宽。2002年,财政部在分配社会保障、中小学建设等10项补助资金时,将国家明确规定不应给予补助的地区和单位纳入补助范围,共超范围安排5亿元。其中,在分配社会保障3项补助资金时,对国务院明确规定不应给予补助的4个省仍给予补助4.08亿元。在分配职业教育特殊困难院校建设补助资金时,没有按规定将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安排的10所院校4450万元中,有2500万元分配给了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2所院校,占56%。财政部在专项转移支付和年终结算中为本系统安排一些资金,特别是一些司局利用职权向地方财政对口处室安排资金的做法由来已久。
3.有些资金的分配与实际情况脱节。2002年,财政部在分配市县乡在编人员分流期间工资补助时,未充分考虑各地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的实际情况,对有的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地区也给予补助。
问题:
1.什么是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主体有哪些?
2.简述转移支付的形式。
3.影响转移支付数额确定的因素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两类:(1)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2)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广义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2.一般认为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施的无条件拨款,这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最初、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形式。具体表现为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或称政策性转移支付,指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和专项任务,由上级财政向下级财政进行的专案拨款或支付的相应配套的财政资金。特殊转移支付,指在遭受自然灾害、社会混乱等非常情况,以及国家的重大政策调整影响地方财政利益时,由上级政府支付给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
3.影响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一般因素,包括人口、面积、自然条件、财政供养人口等;(2)社会发展因素,包括教科文卫水平、市政建设水平等;(3)经济发展因素,包括经济增长速度与效益、国民收入、财政收入等;(4)特殊因素,包括民族地区、首都、特区等不同地区的物价差异等。以上各类因素中,有些因素更为重要,是确定转移支付金额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财政供养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疆域面积、农业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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