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216|回复: 0

案例: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6-28 20: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
价格听证会的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2010年底东莞部分镇、区的水价上调之后,东莞大市区的水价又将有所调整,东莞市物价局于2011年5月26日发布了征集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告,然而,至报名截止日止,有关部门未收到任何市民的报名。去年曾参加镇区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牛仁等人均表示,不再愿意报名参加不可能接受民意的“走过场听证会”。
水价调整与百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为何市民对此漠不关心?曾参加过2010年镇区水价调整听证会的牛仁提起听证会就非常气愤。他表示,2010年镇区水价调整听证会所选“出席者”大多为内定的“自己人”,座位都安排在前面,而“反对派”人数极少,且座位安排在最后。因此,现行的“听证会”本来就只是哄老百姓的摆设,听证会不可能接受真正的民意。
东莞市消协秘书长表示,水价上涨是每个市民生活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无人报名参加这只是说明消费者非常不成熟,民主素质有待提高,有很多消费者对水价上涨意见很大,但他们宁愿在网上匿名发表言论也不想去听证会。
据了解,当报名人数不足13名时,物价局将委托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产生。东莞市物价局表示,报名截止日期可能推后。
问题:
根据上述事例看我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听证会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4条规定: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第9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第11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第21条规定: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第26条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
本案中,物价局的做法违反了《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听证的规定。自来水价关系公民的日常生活,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来听取公民的意见。听证会应公正、客观地进行,应允许公民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而不能走过场。

QQ|手机版|小黑屋|网站地图|无忧答案网 ( 冀ICP备18010495号-1 )

GMT+8, 2024-5-3 05:56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