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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幼儿园私自上涨保教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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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幼儿园私自上涨保教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幼儿园私自上涨保教费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某民办幼儿园在2012年的家长会中曾提及2013年保教费会涨价,但到了2013年2月开学招生时,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并未上涨,无论是在该幼儿园的宣传单上,或是幼儿园行政办公室的收费公示单上,保教费标准仍表示为每人380元/月。然而在开学一个月后,该市各幼儿园基本完成招生的情况下,该幼儿园即以物价上涨为理由提高保教费收费标准,按每人480元/月的标准实施收费。
问题:
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参考答案: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在不违反备案标准的前提下民办幼儿园可以自主拟定保教费的收费标准,若该幼儿园在招生时即将保教费提高至480元/月(当地幼儿园收费备案标准为650元/月)并对外公示,则该行为合法有据。然而,该幼儿园却违背开学初对外公示的价格承诺,先是以较低的保教费标准误导家长与其进行交易,然后待幼儿园招生基本完成后再行提高保教费,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所述的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14条第(四)项的规定。
首先,该幼儿园使用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幼儿家长与其进行交易,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
其次,该幼儿园未能履行其在宣传单和收费公示单上作出的380元/月的价格承诺,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情形。《〈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对“价格承诺”作了明确的解释:“《规定》第7条第(二)项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的具体确定的承诺。”根据该解释,该幼儿园的宣传单和收费告示即是一种价格承诺。价格承诺既已作出,就应履行,然而该幼儿园却违背价格承诺,在开学不到一个月即通知家长自3月起提增保教费,其后即按480元/月的标准收取保教费,幼儿园的该行为显然构成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该幼儿园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违背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4条要求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和《价格法》第14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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