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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业协会串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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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行业协会串通涨价
行业协会串通涨价
“买房、卖房、租房信息登记费一次50元,房屋经纪收费由房价的1.5%上涨为2%。”最近正为旧房出租之事奔波的苏女士发现,房屋中介费涨得吓人。更让她感到奇怪的是,全城房屋中介都同一个涨法:同一时间、同样的涨幅,就连广告牌都一模一样。
价格人员调查发现,该县房屋中介协会曾多次召集本县30多家会员企业开会,集体制定了本县城区中介服务调价办法,对涨价、时间、幅度上进行了统一安排,并统一制作了新的收费公示牌,在各个会员企业营业场所张贴。
问题:
1.本案中房屋中介协会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应适用什么法律?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和不得为之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参考答案:
1.行业协会是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其职能是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该行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协会章程,超越了协会职能。其行为不合法,应适用我国《价格法》予以规制。《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价格部门依法责令其将房屋中介费用恢复原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
2.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在日常经营中,经营者负有如下义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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