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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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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
电影《英雄》贴片广告案
案情介绍
因播放电影《英雄》时插播广告,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把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诉称,原告在翔云电影大世界处欣赏影片《英雄》,电影播出前播出广告约10 分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构成强迫消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要求翔云电影大世界向原告退还电影票价40 元,赔偿损失40 元,并停止在影片《英雄》播出前播放广告的不法行为。另,影片《英雄》系由某公司出品,某公司在电影拷贝中添加广告的行为,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某公司在影片《英雄》拷贝中删除片头广告内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对此提出抗辩理由:其与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英雄》播放合同规定“电影院必须播出随片附带的贴片广告,不得少播、漏播”,据此,被告仅仅只是依据电影所有权人要求完整地播放电影而已,这种尊重版权完整性的行为显然不会构成对消费者的侵害,也就谈不上知情权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电影广告侵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英雄》在片头插播广告的做法是一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被告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在播映《英雄》时插播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判决浙江翔云电影大世界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问题:
贴片广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参考答案:
从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指向来看,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是消费者对于消费对象内容的全部知悉。而作为消费对象提供者(卖方),如果蓄意隐瞒消费对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则构成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从判决指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告显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因此,贴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被告对此提出的抗辩理由事实上并不成立。首先,如果依据合同约定的将广告作为电影的一部分,那么被告也必须为此向观看电影的消费者进行告知,这是由于知情权涵盖的范围已经包括了电影的全部内容,被告对于这一特殊的广告内容没有尽告知义务显然不妥;其次,该合同约定是否对电影消费者有效尚值得商榷,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已经明确地宣告了上述电影播放合同并没有对抗合同外第三人的效力,被告如果没有完成对于这一贴片广告内容的公示披露,而理所当然将其视为电影消费者的观赏内容,也就忽视了消费者作为第三人的权利;最后,从电影的消费内容来看,贸然将贴片广告作为电影的内容,显然超越了电影内容自身的界定,毕竟判定电影内容的不是以是否存在于拷贝中作为标准,而是与电影主题相关才能够被纳入,据此而言,将《英雄》电影的贴片广告界定为附属的信息内容才更符合业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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