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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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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案例讨论
案情介绍
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1)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2)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2)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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