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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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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
案情介绍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做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戊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戊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戊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做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戊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3.(1)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例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2)丙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有限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4.(1)普通合伙人甲、乙、戊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甲、乙、戊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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