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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从买卖合同中看经济法律关系
德江公司与龙华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于2011年9月20日由德江公司交付给龙华公司一批货物,龙华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付款。但是由于9月10日,该地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龙华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题:
1.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2.德江公司与龙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3.引起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制约,双方均受该合同的约束,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2.成立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德江公司与龙华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德江公司与龙华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
广义的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3.引起双方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德江公司、龙华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引起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发生地震这一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主要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其中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且与其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的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如不可抗力、偶发事故等。行为与事件相反,它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以及其他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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