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62|回复: 1

西南大学2019年6月[0323]刑法分论大作业资料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6-8 11: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2019年6月
课程名称【编号】: 刑法分论  【0323】                   A卷
大作业                                          满分:100 分

以下试题均为案例分析题,请考生任意选择两道试题做答,每题50分,总分为100分。
一、被告人韩群凤(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其丈夫黄某林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1998年6月5日,韩群凤生下一对孪生儿子黄浩佳、黄汝佳,但这对双胞胎兄弟经医院确诊均为脑性瘫痪,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得知该情况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四处求医。其间,韩群凤在东莞市石碣镇租下房屋,并请专人专职照顾两个儿子的日常生活,以方便当地的按摩师每天进行物理治疗。直至2010年11月,韩群凤因找不到护工便将儿子接回东莞市的家中自行照顾,后更是辞去自己在建设银行的工作留在家中专职照料儿子。因见两个儿子的病情仍没有好转,韩群凤为不再拖累丈夫及家人便产生杀害儿子而后再自杀的念头。
    2010年11月20日下午,韩群凤写下遗书便在家中等待丈夫外出以实施计划。时至当天22时许,韩群凤趁丈夫外出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舒乐安定”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到二楼将主卧室的浴缸放满水,再到房间里将其中一个儿子抱到主卧室,将其头部朝下按在浴缸里,致其溺水死亡。后韩群凤利用同样的手段将另一个儿子杀害。杀人后,韩群凤帮儿子换上干净的衣服抱回到房间的床上,然后服下“乐果”农药自杀。次日8时许,黄某林来到房间发现两个儿子及韩群凤均不省人事便打120求救。经医生检查,证实黄浩佳、黄汝佳已死亡,而韩群凤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
问:母亲杀害残疾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二、 2013年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作为老师的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 T 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两间房,并和其中两人同处一室。
   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两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两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问:老师带小学生开房并强行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三、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得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取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许霆至今未退还赃款。另查明,2006年4月21日17时许,运营商广州某公司对涉案的自动柜员机进行系统升级。4月22日、23日是双休日。4月24日(星期一)上午,广州市商业银行对全行离行式自动柜机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机出现异常,即通知运营商一起到现场开机查验。经核查,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在系统升级后出现异常,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取款交易正常;;1000元以上的取款交易,每取款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报文向银行主机报送,即持卡人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自动柜员机出钞1000元,但持卡人账户实际扣款1元。
问:本案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四、被告人谢某、沈某出于组织培训班牟取利益之目的,于2005年7月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注册了北京城安委文化发展中心,又伪造了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的印章,并分别以赵宇、李丽的化名聘用李某、卢某等人为员工。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二被告人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05年10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沈某经预谋后制作了《关于举办贯彻<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政策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谢某、沈某以北京市劳动局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共有12个单位的16人参加,收取培训费14400元。
2.2005年11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沈某经预谋后举办119消防安全培训班,被告人谢某制作了会议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谢某、沈某以北京消防协会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共有12个单位的14人参加,收取培训费12600元。
3.2005年12月初,被告人谢某、沈某经预谋后,被告人谢某制作了《关于举办<进一步加强废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8日至9日,被告人谢某、沈某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经被告人沈某联系,北京过硬园志通家政服务中心员工宋某(女,51岁)等人在会场从事接待服务,共有18个单位的23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2540元。
4.2006年2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沈某经预谋后制作了《关于举办<电梯应用指南>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向有关单位发送。同年3月2日至3日,被告人谢某、沈某以建设部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并雇佣宋某从事接待服务,共有18个单位的25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4500元。
5.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谢某、沈某经预谋借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之机,举办“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贯班”以牟利。其后被告人谢某制作了《关于举办<北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宣贯班的通知》。加盖“北京城安委培训中心”和“组委会”印章后指使卢某等人向有关单位发送。当月26日,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在北京市房山区德宝会议中心开班,卢某、李某、宋某在会场担当接待服务事项,共有21个单位的34人参加,收取培训费22900元。因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班有所怀疑,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查询并得知被骗,遂电话报案。被告人谢某、沈某及卢某、李某、宋某被当场抓获。
问:谢某、沈某的诈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五、2011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晓松醉酒后驾驶英菲尼迪小型越野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十字坡路口东五十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他人报警后,被告人高晓松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民警赶至案发现场将其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晓松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晓松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晓松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高晓松作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的判决。
问:高晓松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附件就是答案,需要可以下载
发表于 2019-6-18 09: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QQ|手机版|小黑屋|网站地图|无忧答案网 ( 冀ICP备18010495号-1 )

GMT+8, 2024-5-4 19:4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