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696|回复: 0

[学校通知]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7 23: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章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由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及各地学习中心负责实施与管理。

二、 考试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考试内容

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为准,在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的同时,重视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考核方式

1.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以下两种:

集中笔试、闭卷的方式(口试、视听说考试除外)

考查

2.学院有权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调整考核方式,考核方式一般在每学期的开课计划中公布。

第五条 考试计划

学生每学期根据开课计划,所选课程即为本学期所需考试的科目。。

课程考试时间。每学年一般安排两次考试。考试时间一般为3月、9月。

具体时间根据教学进度由校总部合理安排。


第六条 考试地点

1.考试地点须在学院批准的考点举行,一般设在学习中心本部。

2.学院可根据考试实际情况调整考点。

3.考生不可以临时更改考点,否则按旷考处理。

4.考生如需异地参加考试,需提前办理转考手续。

第七条 考试预约

1学院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本学期所有选修课程的笔试(含口试);学生所在教育中心将代替学生集中在网上为所有选课学生操作“考试预约”;对于因故不能来参加本学期所选修课程考试的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缓考申请截止日期内向所在教育中心的教务办公室提交缓考申请。对于没有提交缓考申请,又没有参加考试的同学,一律按缺考处理,期末卷面成绩以零分记。同时,补考(二考)生、缓考生需根据期末考试课程安排,提前上网预约与正常学期末考试不相冲突的,自己需要补考(二考)的考试科目。

2.考试预约截止后不能退考。预约后如不参加考试,学院将按考试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

3.在学习期限内,每门课程仅有两次考试的机会(免费)。一次考试未通过者,可再次预约考试,第二次考试仍为免费考试。

第八条 转考

1.考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参加考试的,可以在预约考试期间到学习中心申请办理转考手续。

2.转考考生在进行预约操作后,务必于预约截止日前到学习中心办理转考报名手续,报名时须网上下载并填写《转考申请表》,得到学院回复后方可确认转考手续申请成功。

第九条 重考

每门课程有一次免费重考的机会,两次考试成绩都不及格,必修课程必须办理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选修其他课程。

三 考试组织

第十条 命题

1.网络教育学院组织教师命题。

2.试题重在检验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水平及应用能力。

3.参与命题的教师和有关考务工作人员及课程责任教师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和有关纪律。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刷、分发

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课程考试试卷的定点印刷和分发。

第十二条 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

1.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工作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操作。

2.场次安排结果即各考试科目具体举行时间。

3.考场安排结果即考生考试科目被安排具体的考场和座位号。

4.场次安排与考场安排结果可以在网上查询。

5.网上考场安排按照标准考场,容量为40人以内,由学习中心按学院的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 巡考

1.巡考是由网络教育学院派出监督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的工作人员。

2.巡考人员要严格遵守《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巡考工作人员须知》中的规定。

3.巡考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主考

1.考点主考是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负责人,全面负责考点的考试工作,确保考点的考风考纪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考点主考须由学习中心的主管领导担任。

2.主考要严格遵守《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务须知》主考守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监考

1.监考人员由各考点的主考人员派出。

2.监考要严格遵守《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考务须知》中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考务会议

1.巡考培训会:学院考前进行动员,强调考试纪律、巡考工作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就当前考试批次应注意事项进行业务培训。

2.学习中心考务会:学习中心在考前一天或当天对全体监考及考务工作人员召开考务会。召开学习中心考务会是考核学习中心工作、考核考试质量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阅卷

1.学院负责阅卷组织及相关工作,包括落实阅卷地点、组织阅卷和监控阅卷过程,确保试卷的保密和安全。

2.各课程的任课教师和责任教师负责阅卷工作。

3.学院负责成绩的登录、成绩上传汇总及成绩发布。成绩的发布时间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五周。

第十八条 考试总结

1.学习中心对巡考的评价。由学习中心根据学院巡考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是检测巡考人员工作情况的参考依据之一。

2.巡考对考点的评价。由巡考对学习中心的考试组织情况进行评价。

3.巡考工作报告。由巡考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的总结报告。包括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考试组织情况、学习中心师生反馈问题以及对考试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4.考试照片。由巡考拍摄考试组织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照片记录。如:考场布置、考务会、试卷开封、考场纪律、试卷密封以及学生座谈会等。

5.学院综合以上内容以及各考试课程的成绩分析形成总的考试总结。

四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 证件要求

考生在考前30分钟凭身份证(其他说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规定考场。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必须到学生办公室办理临时证明。

第二十条 答卷要求

1.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下发试卷。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2.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认真填写所属学习中心、考点、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层次、专业等应填写栏目。

3.考生答题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第二十一条 物品携带要求

1.考生除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外,携带的任何提包、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均应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地点,(手机、Mp3等应关闭)。

2.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3.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4.不得自带草稿纸。

5.部分科目需要涂答题卡请携带2B铅笔、橡皮。

第二十二条 考场纪律

1.学生应凭学生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坐,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场。

2.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

3.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将试卷整理好,听候监考教师收取试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内及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4.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时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由监考教师立即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在考场记录上注明“作弊”情节。

第二十三条 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的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 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放着未打开的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物品者;

2. 未隔位就坐者(经监考人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3. 开考后不关闭BP机、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

4. 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因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5.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6. 在考场外大声喧哗制止无效者。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尚未看即被发现者;

2.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报告者;

3. 偷看他人试卷行为被指出不再重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 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5. 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6. 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7. 上述(一)项六条的违犯行为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 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里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 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 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者;

6. 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案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或接收者;

7. 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写);

8. 为他人提供抄写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 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行为经警告无效者;

10. 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 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 在考试期间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13. 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 用某种示意、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5. 利用BP机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二)请人考试或代人考试以及第二次再犯考试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五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绩评定及认定

1.课程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成绩及格才能取得所修课程相应学分。

2.同门课程有多个考试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经过重修的课程,按最后一次重修后的最高成绩记载。

3.笔试课程、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

总成绩=平时作业成绩(40%)+ 卷面考试成绩(60%)。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

学生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第四周后,在个人学习平台的“课程业务”项(页面右上角)“形成性考核及成绩”栏的“已学过的课程”里查看到自己已学习过并参加了考试的课程成绩(即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及作业成绩。

第二十六条 复查试卷

学生如果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查。

1.成绩复查的范围:考生已参加考试,而成绩显示为“旷考”的情况;

2.成绩复查程序:对成绩存有异议的学生需于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向所在教育中心提交《成绩查询申请》,于提交申请后的第三周,向所在教育中心了解查询结果;

3.复查发现课程考试成绩记录有误,学院将及时在考试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七条 平均成绩

平均成绩以百分制表示,计算范围为学生所修的全部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低是学院核查学生是否具有学位申请资格采取的方法。

QQ|手机版|小黑屋|网站地图|无忧答案网 ( 冀ICP备18010495号-1 )

GMT+8, 2024-5-3 01:03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