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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大《案例行政法学(本科必修)》2009年1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

2017-5-18 10:29| 发布者: 黄老师| 查看: 201| 评论: 0

摘要: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 【案情摘要】 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 ...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

    【案情摘要】

    2003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2003917,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t3sA9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925日,芜湖市人事局经请示安徽省人事厅同意,组织包括张先著在内的十一名考生前往解放军第八六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依照体检结果,芜湖市人事局依据成绩高低顺序,改由该职位的第二名考生进入体检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向张先著宣布,其由于体检结论不合格而不予录取。

    2003lo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031028,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ll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2004年4月2,在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未获支持。

    【问题】

    1.什么是行政授权?什么是行政委托?(15)

    2.结合本案谈谈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15)

    3.对考生体检的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0)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

    【案情摘要】   

    2002年9月30,TM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T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

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l77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M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l76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M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年ll26日,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挺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封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可是次日,即1129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067

《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停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2)没收l76瓶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3)并处该公司以假充真五粮液酒货值金额二倍罚款94560元。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以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权,处罚决定无任何依据,程序违法,剥夺公开听证权,处罚决定内容违法为由,向K市解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10)

    2.我国行政处罚法是如何规定的?(25)

    3·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给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3日的时间提出听证是否

符合法定程序?(15)   

    【答题要求】

    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面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500字。

试卷代号:1227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8—2009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案例行政法学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091

一、案例分析l(本题50分】

  【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i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

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15)

    2.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被授权组织在接受授权之前不是行政主体的,会因为授权行为而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实质上只是职权范围的扩大或者职权内容的增多。因行政机关不是在其成立后通过行政授权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而是依照组织法在其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以,在这里所.说的行政授权,主要是指对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既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机构,又包括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组织。

    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以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受委托者则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职权,并接受委托者的监督。

    可见,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15)

    3.本案中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9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所以委托人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其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委托人

芜湖市人事局承担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最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20)

二、案例分析2(本题50)

  【参考答案要点】   

    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独立、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环节,它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10)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9),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2)(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2)(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2)(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2)(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2)(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2)(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2)

    3.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设置,有利于更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清楚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合法、公正地作出行政处罚,但听证程序的适用比一般程序复杂,也会影响行政效率、增加行政管理成本。因此,适用听证程序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5)在本案中,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陈述意见、告知其听证权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但K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1126M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ll29日就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投有给该公司3日的时间提出公开听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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