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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农17春《知识产权法》离线作业-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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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1: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识产权法网上测试题(主观题部分201605最新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题共计20分)
1.知识产权法
2.商业秘密
3.独占实施权
4.专利的新颖性
5.反向假冒

二、简答题(每小题5分,本题共计20分)
1.简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2.简述侵害知识产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 简述著作权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权利
4.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三、论述题(每小题10分,本题共计30分)
1.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2.论述注册发明专利应和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的异同 3.论述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本题共计30分)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 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 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 “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 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 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请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 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 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 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 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 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试问: (1)张某和B公司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张某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是否妥当?为什么?可否将B公司列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 (2)张某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是否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为什么? (3)A研究所以其完成的“骨质增生治疗器”的时间早于“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完成时间为由,认为“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张某请求人民法院确认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的行为无效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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