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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对税收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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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07: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财政对税收体系的要求

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必须有与之相应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相配套,也即必须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税收体系。

一、合理配置税种,既要满足市场体制发挥作用的需求,又要弥补市场失灵时的不足,保证财政资源配置职能的实现

在公共财政模式下,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竞争性生产领域,转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上来,税收制度的设立也应逐步体现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中性,并为公共财政的建立提供充足的资金。但公共财政并不意味着财政必须全部退出经营性、竞争性领域,只是由大规模的直接投资,改为间接的调控。因此,税收制度的设立还要考虑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税种的设置和税源的选择上,能够涵盖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主要环节、
主要层次,实行普遍调节,既能保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财力,又能尽量减少对企业、个人行为的不当干预,降低其额外负担。如增值税是税收中性最突出的一个税种,在市场有效运作的情况下,减少了税收对经济的干预,是我国财政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所得税规范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是财政资金的另一重要来源;消费税和资源税在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资源配置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有独特的功能。总之,合理设置各个税种,使其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形成一个能在总体布局上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税收体系。

二、通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实现对社会收入的公平分配

市场经济不能解决社会公正、公平问题,必须由政府通过财政分配政策加以调节,即强化财政对收入的公平分配职能。通过财政的收支活动,对各个社会成员的收入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份额施加影响,以实现分配公平的目标。而税收的收入分配职能主要体现在调整要素分配格局和不同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应建立与此相对应的税收体系,如:建立累进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建立累进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节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征遗产税、赠与税,调节收入的存量,并调节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来源。另外,资源税可以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和地理条件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消费税可以抑制奢侈消费行为,将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到的“死角”如灰色收入、隐性收入显现化,使税收在收入公平方面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

三、建立富有弹性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以实现稳定经济的职能

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使各经营主体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盲目从事经营活动,导致它不能实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财政政策是实现经济稳定目标的重要手段,财政收支活动通过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使其达到平衡,从而实现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保证经济稳定、有秩序的发展。因此,税收制度的设立要考虑弹性原则,要随财政需要的变动而增减。即实行累进税制,当经济过热时,投资增加,国民收入增加,累进所得税会自动随之递增,从而可以适当压缩人们的购买力,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当经济衰退时,投资减少,国民收入下降,累进所得税又会自动随之递减,从而防止总需求过度缩减而导致经济萧条。同时,制定合理的税式支出政策,利用减免税优惠正确引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及市场供求,促进经营主体改善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安排劳动者就业,以保证经济稳定、平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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