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 AD ) A.将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C.销售代销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 D.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 ★考核知识点: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参见P87 附1.1.32(考核知识点解释):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