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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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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09: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护肤剂通用技术条件
GB/T 13641-1992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9-01批准    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护肤剂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护肤剂的生产、使用和销售。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7.1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汞
  GB 7917.2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砷
  GB 7917.3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铅
  GB 7917.4 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 甲醇
  GB 7918.1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总则
  GB 7918.2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测定
  GB 7918.3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粪大肠菌群
  GB 7918.4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绿脓杆菌
  GB 7918.5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7919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 术语
  3.1 劳动护肤剂有效组分
  直接影响防护效果的组分。
  3.2 劳动护肤剂安全性
  劳动护肤剂本身不引起人体产生近期或远期危害的性能。
  3.3 劳动护扶剂防护效果
  劳动护肤剂在防止有毒有害因素危害人体时所起的作用。
  3.4 劳动护肤剂使用性
  使用劳动护肤剂时的舒适性、与皮肤粘附性、洗涤性等总称。

  4 分类
  劳动护肤剂分为五类:
  a. 防水型;
  b. 防油型;
  c. 皮膜型;
  d. 遮光型;
  e. 其他用途型。

  5 技术要求
  5.1 劳动护肤卫生指标必须符合GB 7916规定。见附录A。
  5.2 劳动护肤剂必须具有不对人体皮肤粘膜产生原发性刺激和致敏作用及化学物经皮肤吸收而引起全身毒作用和远期效应的安全性。
  5.3 劳动护肤剂必须进行防护效果评价,确定有效后方可生产、使用、销售。
  5.4 在产品标准中,除了必须有5.1~5.3条包括的内容外,还应有下面的质量指标:
  5.4.1 感观指标:色泽、香气等;
  5.4.2 理化指标:耐热性、耐寒性、粘度、pH值、有效组分含量等;
  5.4.3 包装外观指标。
  5.5 劳动护肤剂使用性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使用时,能粘附在皮肤上,但不得使皮肤产生粘腻等不舒适感。
  5.5.2 使用后,必须易于清洗。

  6 检验方法
  6.1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GB 7917.1~7917.4及GB 7918.1~7918.5规定进行。
  6.2 安全性评价按GB 7919规定进行。
  6.3 防护效果评价按人群现场试用观察方法进行,要求必须有对照组,有客观观察评价指标。
  6.4 感观指标的评定采用对照标样,进行对比的方法进行。包装外观的检验采用目测。
  6.5 使用性的评定采用收集和统计试用者主观反应的方法进行。
  6.6 理化指标的测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6.6.1 耐热性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将试样放入调至规定温度的恒温箱内,保持到规定的时间后取出,观察有否异常现象出现。
  6.6.2 耐寒性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将试样放入相应温度的冰箱内,保持到规定的时间后取出,待恢复到室温后,观察有否异常现象出现。
  6.6.3 粘度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在产品制成若干小时后,取试样放入调至规定温度的恒温箱内,保持到规定的时间后取出,用旋转粘度计按规定的转子及转速进行测定。
  6.6.4 pH值
  取1份试样,加入10份煮沸冷却蒸馏水(重量比),经搅拌,使之完全溶解(为了便于溶解,允许适当加热后待冷却)后,用酸度计进行测定。
  6.6.5 有效组分含量
  成品中的有效组分的测定按产品规定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配制工艺过程中的有效组分含量测定采用称重法。

  7 检验规则
  7.1 劳动护肤剂的检验分为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两类。
  7.1.1 型式检验包括的项目:
  a. 卫生指标测定;
  b. 安全性评价;
  c. 防护效果评价;
  d. 使用性评定;
  e. 感观指标评定;
  f. 理化指标测定;
  g. 包装外观检验。
  7.1.2 出厂检验包括的项目:
  a. 卫生指标中的细菌总数测定;
  b. 感观指标评定;
  c. 理化指标测定。
  7.2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方、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会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成批大量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性检验;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型式检验按GB 2829规定进行,采用判别水平DL=Ⅱ不合格质量水平RQL=50,样本n=3,合格判定数Ac=0,不合格判定数Re=1,一次抽样方案。
  7.4 出厂检验按GB 2828规定逐批检验。
  7.4.1 产品以一次生产投料量为一批。
  7.4.2 不合格的分类及检查方案如表1。

表1

  8 产品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包装
  8.1.1 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8.1.2 内包装上必须有说明或另附说明性的标签,使用说明书等。
  8.1.2.1 说明上必须标明下列基本内容:
  a. 产品名称、种类;
  b. 容量或重量;
  c. 厂名、产地;
  d. 批号、生产日期;
  e. 贮藏指南、保质期;
  f. 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
  g. 生产许可证编号;
  h. 产品标准代号;
  i. 商标;
  j. 检验标记。
  8.1.2.2 说明上的文字必须是合乎规范的汉字,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年、月、日的表示采用国际标准方法。说明上的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8.1.3 包装箱外面应有以下标志:
  a. 产品名称、种类;
  b. 厂名、产地;
  c. 每箱数量、毛重、净重和体积;
  d. 批号、生产日期;
  e. 运输时应注意事项标记等;
  f. 商标。
  8.2 运输
  劳动护肤剂在运输中必须轻装轻卸,防止倒置,避免剧烈振动和日晒雨淋。
  8.3 贮存
  劳动护肤剂应贮存在温度10~35℃,相对湿度低于80%通风的仓库内,堆放时按包装箱标记不得倒置,必须离地面20cm以上,中间留通道。
  8.4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劳动护肤剂包装完整,未经启封,其保质期不低于一年。


附录A
微生物和有毒物质限量
(补充件)

表A1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怀青、周影。
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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