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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T 2626-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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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1: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通用技术条件GB/T 2626-1992
作者:不详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4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9-02批准    1993-03-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以下简称防尘口罩)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防尘口罩。
  本标准不适用于环境中氧低于18%和有毒气体使用的呼吸器。

  2 引用标准
  GB 2428 中国成年人头型系列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2903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术语

  3 术语
  3.1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self-inhalation filtertype dust respirator
  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尘的过滤式呼吸护具。
  3.2 简易防尘口罩simple dust mask
  吸气和呼气都通过滤料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3.3 复式防尘口罩complex dust mask
  配有滤尘盒和呼吸阀,吸气和呼气分离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3.4 阻尘效率dust collection efficiency
  在一定的粉尘浓度和气流条件下,佩戴防尘口罩和不佩戴防尘口罩,两测尘滤膜增重值之差与不佩戴防尘口罩时滤膜增重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5 吸气阻力inhalation resistance
  防尘口罩佩戴在模拟头型上,以一定的气流量抽吸通过口罩时产生的压力降。用Pa(mmH2O)表示。
  3.6 呼气阻力exhalation resistance
  防尘口罩佩戴在模拟头型上,以一定的气流量吹气通过口罩时产生的压力降,用Pa(mmH2O)表示。
  3.7 模拟头型dummy head
  为进行防尘口罩的阻尘效率、呼吸阻力、死腔、视野等性能测试,尺寸符合GB 2428 7号规定的试验用头型。
  3.8 视野visual field
  佩戴口罩时,头部固定不动,双眼在视野计上所能看见的范围,单位:度。
  3.9 口罩死腔dead space of the mask
  防尘口罩佩戴在模拟头型上,口罩与面部之间形成的空间,单位:毫升。

  4 防尘口罩分类
  4.1 复式防尘口罩。
  4.2 简易防尘口罩。

  5 技术要求
  5.1 所用材料应对人无异常气味,无过敏性,无刺激性伤害。
  5.2 滤尘材料见附录A(补充件)。
  5.3 口罩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6 口罩性能试验
  6.1 器材
  6.1.1 模拟头型 符合GB 2428 7号要求。
  6.1.2 气体流量计 精度±2.5%,大于30L/min。
  6.1.3 微压计 精度1.96 Pa(mmH2O),量程不低于294 Pa(30mmH2O)。
  6.1.4 分析天平 感量不低于0.0001g。
  6.1.5 发尘装置(图1)
  a. 有效容积 不小于0.8m3;
  b. 浓度控制 40±10mg/m3。
  6.1.6 试验粉尘 医用滑石粉,悬浮粒径小于5μm占90%以上,小于2μm占70%以上。
  6.1.7 测尘采样器 应符合GB 5748附录A A2要求。
  6.1.8 测尘滤膜 应符合GB 5748中3.2.2要求,采用直径为40mm的过氯乙烯纤维滤膜。
  6.1.9 呼气阀气密性测试装置
  a. 气体流量计 0~1 000mL;
  b. 水柱式压力计 0~1 960 Pa(200mmH2O);
  c. 抽气泵 最大抽气量1.5L/min。
  6.2 阻尘效率 将口罩装在模拟头型上,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a. 测尘滤膜称量并置入测尘采样夹,装进模拟头型中的采样环,拧紧。
  b. 将佩戴口罩的模拟头型放入发尘柜中,联接好采样孔与测尘采样器间的皮管(图1)。
  
  
图1 阻尘效率测定装置示意图
1―发尘柜;2―对照采样;3―模拟头型;4―流量计;5―真空泵

  c. 将准备好的测尘滤膜夹好后,放入一个不佩戴口罩的模拟头型中的采样环上,放进发尘柜中,并联接好采样孔与测尘采样器间的皮管,然后关闭柜门。
  d. 启动开关,以30L/min的流量,使含尘40±10mg/m3的空气通过两个模拟头型的鼻孔,经10min取下两模拟头型后的测尘滤膜,在分析天平上进行称量,依式(1)计算口罩的阻尘效率。

  

  式中:A——佩戴口罩模拟头型测尘滤膜粉尘增重,mg;
  B——不佩戴口罩模拟头型测尘滤膜粉尘增重,mg;
  η——阻尘效率,%。
  6.3 吸气阻力 将口罩装在模拟头型上,按图2接好微压计、流量计和抽气泵,以30L/min的流量抽气,观测戴口罩和不戴口罩的压力差,即为吸气阻力值。
  
  
图2 呼吸阻力测试装置示意图
1―模拟头型;2―被测口罩;3―三通;4―微压计;5―气体流量计;6―流量调节螺旋夹;7―缓冲瓶

  6.4 呼气阻力 按6.3方法,以30L/min的流量反吹,观测戴口罩和不戴口罩时的压力差,即为呼气阻力值。
  6.5 吸气阻力上升值 按6.3规定测出口罩的吸气阻力值,然后按6.2规定,在含尘40±10mg/m3的柜体中。以30L/min的流量通过口罩,经90min后取下口罩,再按6.2.3规定测出口罩的阻力,即为吸气阻力上升值。
  6.6 湿气阻力上升值 按6.3规定测出口罩的吸气阻力值,然后将佩戴口罩的模拟头型置入相对湿度大于95%的柜体中,以30L/min的流量抽气,使水蒸气通过口罩,10min后再按6.3规定测口罩的阻力,即为湿气阻力上升值。
  6.7 死腔 将口罩戴在模拟头型上(有阀口罩需将呼吸阀孔封闭),使头型面部朝下,通过头型后的开孔向口罩内缓慢注入水,待填满后倒出口罩内的水,用量筒测定水的容量,即为死腔容积(mL)。
  6.8 视野 选一视力不低于1.0正常人用弓形医用视野计测定佩戴口罩时的下方视角,即为口罩的下方视野(度)。
  6.9 呼气阀气密性 将呼气阀装在气密性测试仪的阀座上以不大于500mL/min的流量抽气至负压980 Pa(100 mmH2O)时停止抽气,启动秒表,记下压力计水柱恢复至正常压力时所需的时间。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由制造厂的质检部门按GB 2828中规定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7.1.1.1 检验项目为:
  a. 阻尘效率;
  b. 吸气阻力;
  c. 呼气阻力(无阀口罩不做此项);
  d. 呼气阀气密性(无阀口罩不做此项)。
  检查水平:特殊检查水平S-2,合格质量水平AQL=6.5。
  7.1.1.2 检查批量和样本大小,防尘口罩,以每1~2d为一检查批,最大检查批量不超过10 000只,按GB 2828中表2的规定随机抽取。
  7.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查;
  d.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发生出厂产品检验结果与上项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1.2.1 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判别水平、不合格质量水平值(RQL)按表2规定进行。由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按GB 2829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表2


  注:1)阻力系指吸气阻力、呼气阻力、吸气阻力上升值、湿气阻力值。复式防尘口罩只做前3项,简易防尘口罩不做呼气阻力,其他项均做。
  7.1.2.2 检验后的处理
  a. 企业每年周期性检查结果合格是能进行逐批检查的依据。
  b. 企业周期性检查不合格,主管质量部门要认真调查不合格原因,若造成不合格原因能马上纠正,则允许纠正后制造的产品进行周期检查;若造成周期检查不合格的产品通过筛选的方法剔除或可以修复,则允许经筛选或修复后的产品进行周期检查。
  c. 周期性检查不合格原因不能马上纠正,企业应暂时停止该周期检查时代表产品的正常批量生产。只有在上级主管质量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纠正措施后制造的产品,经周期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正常批量生产和逐批检查。
  d. 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未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使产品周期检查合格,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收回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企业采取了有效纠正措施后,可向发证部门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并按简化程序办理手续。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标志,应放置在口罩主体正面的上部或下部,产品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名;
  b. 产品名称;
  c. 商标;
  d. 产品型号或标记;
  e. 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f. 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g. 安全鉴定证。
  其中a、d、e、g必须具备。
  8.2 包装
  8.2.1 产品应根据口罩分类,分别采用箱装、盒装和塑料袋装。
  8.2.2 产品包装随带资料: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说明书;
  c. 装箱单;
  d. 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
  8.3 贮存
  8.3.1 贮存场所,产品库存不得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品放在一起。通风、干燥、温度应保持在0~35℃。
  8.3.2 贮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存期的口罩应2‰抽样进行复检。其检验项目为阻尘效率、呼吸阻力和阀气密性,取得合格证明后方能销售,使用。
  8.4 运输
  8.4.1 运输条件,无论用何种运输工具,在产品运输时必须有遮盖、防潮、防冻、防阳光照射。
  8.4.2 注意事项,不得与酸、碱及其他有毒物品混装运输,保持产品清洁、卫生、不受污染。

  9 使用
  9.1 环境 不适用于含有烟气和氧低于18%的环境。
  9.2 范围 在选用防尘口罩时应依据粉尘最高允许浓度和环境的粉尘浓度,可参照表3选用各类口罩。


表3



附录A
防尘口罩滤料
(补充件)

  A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防尘口罩的滤料。

  A2 技术要求
  A2.1 材质 不得对人体皮肤产生刺激和过敏性有害影响。
  A2.2 阻尘效率 超细纤维滤料大于95%,其他滤料大于90%。
  A2.3 初始阻力值 小于40 Pa(5mmH2O)。
  A2.4 湿阻力上升值 小于147 Pa(15mmH2O)。

  A3 检验方法
  A3.1 试样 滤料不小于1m2,从四周和中心各取直径φ100mm试样共5片。
  A3.2 阻尘效率 取试样装入滤料检验夹具(图A1),然后按本标准6.2的规定进行。
  
  
图A1 滤料夹具示意图
1―试样固定盖;2―试样;3―测尘采样器

  A3.3 阻力值 初始阻力值和湿阻力上升值的试样准备同A3.2,其后取样测尘采样器,然后分别按本标准6.3和6.6规定进行。

  A4 合格判定
  试样平均值不得低于A2.2,A2.3和A2.4的规定,否则为不合格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佘启元、周锡芝、于翔、杨慧、王德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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