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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2)》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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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7 10:2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课程名称
侵权责任法

教



名称
侵权责任法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
张新宝


版次
2010年7月第二版

注:如学员使用其他版本教材,请参考相关知识点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侵害他人财产的,如果财产损失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的话,则计算的时间
标准应为(   )
A.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B.被侵权人知道损害时的市场价格
C.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D.被侵权人提起诉讼时的市场价格
★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10.2)
例2.某证券公司在办公楼外墙体上挂了一张大型广告牌。某日,该广告牌被大风吹落,将一名路过此地的行人砸伤。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对该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A.证券公司                       B.该广告牌的制作者
C.该广告牌的设计者               D.市容管理单位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27.2)
例3.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丙的损失应当(   )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3.5)
例4.初中学生甲、乙二人在下课玩耍中,甲将乙的眼睛扎伤,乙花去医药费1
万元。甲本人有压岁钱4000元。乙的损失应(   )
A. 由甲所在学校全部赔偿
B. 由甲的监护人全部赔偿
C. 先用甲的4000元赔偿,剩余部分的医药费待甲成年后再赔偿  
D. 先用甲的4000元赔偿,剩余部分的医药费由甲的监护人补偿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13.3)
(二)判断题
例1.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堆放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
★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27.3)
例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6.2)
例3.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6.4)
例4. 侵权责任最主要的社会功能是补偿被侵权人一方遭受的损失。(   )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1.3)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2.1)
例2. 过错责任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1)
例3. 过错推定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2)
例4. 连带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4.4)
例5. 按份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4.1)
例6. 补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4.1)
例7. 正当防卫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6.2)
例8. 紧急避险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6.2)
例9. 安全保障义务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16.1)
例10.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17.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例11. 无过错责任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例12. 一般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例13. 特殊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解释:(1.2)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例14. 作为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1.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例15. 损益相抵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例16. 过失相抵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8.2)
考核知识点解释:
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
例17. 恢复原状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方式(12.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恢复原状,是指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其侵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害之前原有状况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例18. 民事责任竞合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并且各种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发生冲突的现象。
例19. 法律责任聚合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法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制度。
例20.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
★考核知识点: 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5.2)
考核知识点解释:
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除应承担侵权责任之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两种法律责任不可相互吸收、抵销或替代。
(二)简答题
例1.简答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1)
例2.简答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4.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责任主体为复数。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数人对不同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即数个责任主体与被侵权一方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数人承担何种共同侵权责任,由法律加以规定。
例3. 简答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4.2)
(1)主体的复数性,即侵权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而不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或其他替代责任关系。
(2)意思联络或者行为关联,即共同侵权需要有意思上的联络或其各侵权人的行为密切联系,构成不可分割的引起损害发生的统一原因。
(3)结果的统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例4.简答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共同危险行为。(4.3)
例5. 简答监护人责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13.1)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监护人责任的特征包括:
(1)原则上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监护人责任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际是侵权人是被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则是监护人。
(2)原则上为无过错责任,即监护人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必要。
(3)原则上为补充责任,即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例6. 简答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医疗损害责任。(21.1)
例7. 简答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解释:(25.1)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征包括:(1)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属于危险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是对合法行为承担的责任;(3)高度危险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4)高度危险责任是自己责任。
例8. 简答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形态。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8.1-3)
考核知识点解释: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态,主要有:
(1)一因一果,多种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单纯的损害后果。
(2)一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被侵权人的多个损害后果。
(3)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多数,结果为单数,即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单一的损害后果。
(4)多因多果,是指原因为多数,结果为多数,即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被侵权人的多项损害后果或多个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
例9. 简答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类型。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4.1-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可以做以下分类:(1)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3)在数个责任主体中,部分责任主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部分责任主体承担补充的侵权责任。
例10. 简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16.1-3)
例11. 简答用人者责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用人者责任(14.1)
考核知识点解释:
用人者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用人者责任原则上是一种替代责任;(2)用人者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用人者责任以用人者与直接侵权人存在特定关系为前提;(4)用人者责任是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活动时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
例12. 简答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用人者责任(14.2)
考核知识点解释:
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个:(1)用人者与被使用人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被使用人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实施的行为;(3)
被使用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属于不法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有当被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用人者才承担雇主责任。
例13.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考核知识点: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25.2、25.3)
考核知识点解释: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两类:
(1)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包括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人损害责任。
(2)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责任。包括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是根本原因在于物品的危险属性而非相关行为,故而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存在根本区别。
例14.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分为哪些类型?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27.2、27.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按照致人损害物的种类划分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6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责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
(2)按照责任主体的类致人损害责任型划分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这些属于真正的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另一类是行为人责任,包括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这些物件致人损害更多地与人的行为有关。
(三)案例分析题
例1:朱某与廖某在同一公司工作。一日,廖某外出办事需要用车,因自己的车正在4S店保养,遂向朱某提出借其汽车使用半天。朱某的汽车买了还不足一个月,借给他人有点舍不得,但碍于情面,又考虑到廖某有10年的驾龄,最终还是将车借给了廖某。廖某驾车上路不久,就与付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致付某遭受重伤,住院治疗。交警对事故做出鉴定,廖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经查,朱某在购车时就已经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
付某出院后,将保险公司、廖某和朱某一同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18.6万元。
问题:(1)对于付某的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请阐明理由。
(2)付某因车祸致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不能再继续从事喜爱的编舞工作,生活质量大大降低,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对此,付某是否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请阐明理由。
第(1)问参考答案:由保险公司和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万元。不足部分,由廖某赔偿。
第(2)问参考答案: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23.1)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0.1)
例2:石某在甲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该轿车的生产厂商为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汽车一个月后,石某在一次正常驾驶途中,该汽车轮胎突然爆裂,导致翻车事故,将正好驾驶电动摩托车路经此地的许某撞倒,电动摩托车也被撞坏。在此次事故中,石某、许某均遭受不同程度的伤害。经住院治疗,石某花去医疗费5万多元,许某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后经鉴定,汽车车胎爆裂是因为车胎参入过多废胶所致,而该汽车轮胎是由丙企业提供的。
结合本案,试回答:
(1)石某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
(2)许某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
第(1)问参考答案:可以向乙公司和甲汽车专卖店主张赔偿。
第(2)问参考答案:可以向乙公司和甲汽车专卖店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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