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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厂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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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甲厂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甲厂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甲皮革制造厂于2000年1月7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其全部财产投入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在保险单中,写明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存放于本厂车间、仓库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2000年7月,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同年8月16日,甲厂依约将货物发给乙公司由其代销。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将其存放在仓库内,由于多日的高温天气,使该批货物自燃,全部烧毁。经鉴定,为“皮革为骤然自燃所致”,乙公司立即通知甲厂,甲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问题:
甲厂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国《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受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厂发货乙公司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甲厂厂房、仓库的义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危险程度;由于乙公司所在地的气温很高,甲厂应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甲厂恰恰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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