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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电视厂商漏缴增值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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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某电视厂商漏缴增值税案
某电视厂商漏缴增值税案
案情介绍
2009年某电视机生产商公开宣布按不含税价1000元/台出售,该企业本月共发生以下几笔业务:(1)购进生产用的原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为300万元。(2)从国外进口一条电视机零配件生产线,完税凭证上已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万元。(3)本市各店家商场销售6000台电视机,由于长期业务往来,厂商给予其2%的商业折扣,并另开了红字发票入账。(4)为扩大销售,该厂厂长决定,任何品牌的电视机都可以用来以旧换新。旧电视机收购价为80元一台,本月共销售1000台。(5)为鼓励中国女排,该厂厂商决定给其所有成员一台电视机,共赠20台。(6)售给外地厂商2000台,并支付运杂费15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运费12万元,机场建设费2万元,装卸及保险费1万元。(7)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对外地企业销售,除收取货款和税金外,还应当按每台100元代政府收取堤防费,用于防洪,此款项已收到。(8)本厂新设一个销售公司,由于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本月销售的50台电视机由本厂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厂会计人员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当月销项税额=[6000×10000(1-2%)+22×11+(100-80)×11]×17%=149.6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3000×17%+200000+150000×10%+80×10%×100=73.3万元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149.6万元-73.3万元=76.3万元
问题:
根据以上资料以及《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分析该厂会计人员对该厂当月应缴的增值税的计算是否正确。若否,则该会计人员错在何处?正确的应纳税增值税税额是多少?
参考答案:
1.该厂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正确,主要有以下几个错误:
(1)由于折扣是另开发票反映的,所以不应减少当月销售额。
(2)以旧换新的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不能计算10%的进项税额。
(3)对中国女排的捐赠,应视同销售予以纳税。
(4)运杂费中的运费只能按7%计算进项税额。
(5)代收的堤防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纳税。
(6)代销售公司开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应将公司的销售额作为本企业的销售量额计算纳税。
2.将该厂的进销项税额调整如下:
当月销项税额=[6000×1000+2000×1000+1000×1000+2000×100/(1+17%)]×17%+50×1000+2000=156.7558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12×7%+300×17%+20=7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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