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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卷烟厂11月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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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卷烟厂11月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和增值税?
卷烟厂11月应当缴纳多少消费税和增值税?
案情介绍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处市郊某县,2009年11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10吨,每吨单价8000元,共计金额8万元。
2.本月外购烟丝5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8000元,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其他准予抵扣增值税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为51万元,均已验收入库。采购烟丝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有货票)。
3.发往某县A企业烟叶一批,委托其加工烟丝,烟叶成本20万元,支付加工费8万元(不含增值税),A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4.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50%的烟丝当月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另50%本月生产领用。
5.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2吨,每吨单价8000元。
6.本月内销售卷烟1000箱,不含增值税销售额800万元,零售卷烟20箱,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本企业厂庆活动使用自产卷烟4箱,生产成本2万元,对外售价5万元。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卷烟厂11月应当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固定税率为每支0.003元。)
参考答案:
1.应纳消费税:
(1)A企业加工烟丝代收代缴消费税。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20+8)÷(1-30%)=40(万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40×30%=12(万元)。
(2)委托加工收回烟丝直接出售不交消费税;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2×50%=6(万元)。
(3)外购烟丝: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按当前生产领用数量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
可扣除的消费税=(10+50-2)×0.8×30%=13.92(万元)。
(4)卷烟应纳消费税自2009年5月1日税率有所调整:
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1000+20+4)×50000×0.003÷10000=15.36(万元)。
从价定额征收的消费税={800+[23.4÷(1+17%)]+5}×56%=462(万元)。
卷烟应纳消费税=15.36+462-6-13.92=457.44(万元)。
2.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00+[23.4÷(1+17%)]+5+25}×17%=850×17%=144.5(万元)。
进项税额=50×0.8×10%+2×7%+8×17%=59.3(万元)。
应纳增值税=144.5-59.3=85.2(万元)。
该烟厂本月应纳增值税85.2万元,消费税457.44万元,由A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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