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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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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8 20: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计算方式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情介绍
某商业银行2006年第四季度发生以下的经营业务:
1.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23万元,受托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1年),贷款利率4%,手续费收入1万元。
2.吸收存款600万元,支付存款利息10万元,自有资金发放贷款1000万元,取得贷款利息100万元,另有逾期10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10万元。
3.外汇转贷业务取得贷款利息收入30万,支付转贷利息支出25万元。
4.办理结算业务手续费收入20万元。
5.销售支票、账单凭证收入15万元。
6.结算罚息、加息2万元,出纳账款0.5万元。
问题:
1.计算该银行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
参考答案:
1.代售国债手续费应并入营业额;银行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销售支票、账单凭证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并征收营业税;结算罚息、加息并入营业额征税;出纳账款免征营业税;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取利息,待实际收到时纳税。
2.2006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
应纳营业税=(23+1+100+30+25+20+15+2)×5%=8.3(万元)。
3.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即2007年1月10日前)。
4.受托发放贷款,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5%÷12×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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