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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 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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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09: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确保化学危险物品(以下简称:化危品)在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造成人命伤亡和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中化危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及电离辐射(放射性)物品等(见附件一、二)。
1.3凡从事化危品使用、采购、保管、运输、押运等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
须经市有关部门进行化危品安全技术培训(含定期复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 作业基本条件
2.1化危品厂房和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根据其性质及危害程度,预先提出预防措施,并按规定向市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交“三同时”申请或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
2.2工艺材料、装备及工具的选择应考虑到施工或发生事故时均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2.3通道、照明、通风、工艺孔等设施必须确保安全使用。
2.4设计、工艺人员有义务答复有关部门对防护措施和救援方法等的咨询。
3 生产管理
3.1不准安排无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3.2对作业环境、设备和个体防护要进行预检,不符合安全要求应及时整改。
3.3严格执行“五双”、“六不进入”的规定,即双人管理、双人取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不懂防护知识不进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进入,不知有害物质剂量不进入,未经主管批准不进入,防护措施不齐备不进入,无人监护不进入。
3.4用于现场监测的仪表,均属计量强检系列,必须按期送检。
4 作业基本要求
4.1 电离辐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
4.1.1辐射探伤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铅屏蔽服、铅玻璃眼镜及头盔,并佩戴个人辐射剂量器;
4.1.2根据辐射源强度确定安全距离,悬挂辐射标志、闪光灯、警告牌,播放专用音像信号并派专人巡回检查;
4.1.3核实现场人员均已撤至安全区后方可开机作业,曝光期间不准任何人员靠近,关机后用辐射测量仪测量,确认射线剂量已达安全值后方可靠近;
4.1.4每次探伤均应作安全记录(源强各参数、摄片时间、仪器编号、操作人员、安全联锁和防护设施检查情况等);
4.1.5夜光仪表描绘和检修必须在保护罩内进行,并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4.1.6描绘和修理中的沾污物或废弃物按物类品种(金属、非金属、可燃物)分装在标识袋内,称重记录后暂存铅箱内,由市环保局指定单位统一回收;
4.1.7含放射性夜光粉必须保存在铅箱(或铅瓶)内,配制或分装时消耗数量必须登记在册:
4.1.8描绘、修理结束时做好作业场所和个人的洗消工作;
4.1.9个人剂量器每年按时送交市疾控中心检测,作业人员每年参加体检。
4.2进入存放过化危品的容器(舱室)作业前,根据物品性质分别检测其可燃性、毒害性、氧气浓度、腐蚀性、易燃液体浓度、粉尘浓度或放射性强度,待确认无害后方能作业,同时应做到:
4.2.1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实施双人安全监护制,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并确保作业区内毒害气体、氧气浓度或放射线强度始终控制在安全值范围内;
4.2.2正确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或个人剂量器具,作业结束及时洗消;
4.2. 3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确保安全;
4.2.4当日作业结束,必须把剩余化危品(含空容器)带出舱室,不得在船上过夜。
5 采购、仓贮、运输管理
5.1必须按化危品的危险性质分类办理运输托运手续(见附件三)。
5.2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
5.3贮存中应根据气候变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对桶装易燃液体应检查“胖桶”情况。对充气压力容器检查安全帽、阀门、使用期限及锈蚀情况。
5.4仓库管理人员对爆炸、剧毒、自燃和有机过氧化物实施定期双人检查、盘点库存量,并登记在册。
5.5贮存放射性物品时,货包外表剂量值控制在安全值内,避免与易燃、易爆、腐蚀品和受辐射发生质变的物品混放。
5.6装运化危品进出市区,应办妥“准运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消防局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7承运化危品的车、船必须设置化危品专用标记(三角黄顶灯),并对排气管等有明火处设置阻火罩,备好消防器材和消除静电。
5.8车辆、船舶出厂遵守夏季装运易化危品的规定,以当天气象预报为准,气温35℃以上,上午10:00至下午16:00禁运,汽油料库停止发料。
5.9拖拉机、挂车、铲车、自卸车等车辆不得载运化危品,装卸用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10放射性物质货包不得与食品、易燃易爆物品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并且应与人员保持一定距离。
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
5.11在运输、装卸中包装容器损坏无法修整时,应立即通知收发人并及时处理。若在公司内发生意外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科报告,若在外发生意外时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求救。





附件一
有毒有害气体简表
名称 比重 爆炸极限 中毒浓度 注意事项 与水作用 对人体的危害 抢救方法

1.80
  5600mg/m3
(10钟)
穿戴隔离式面具,高浓度时穿防毒衣 生成次氯酸与盐酸有腐蚀性 刺激眼和上呼吸道,严重时引起化学性肺炎与肺水肿、皮扶灼伤 昏迷,有呼吸者低压氧,凡吸入氯气人员,应观察12-24小时。一般呼吸困难吸氧。碱性液体雾化吸入皮肤迅速用清水彻底清洗
氨 0.59 15.7
~27.4% 3500~7000
mg/m3
(28分钟) 高浓度时穿戴隔离式面具 生成氢氧化铵 刺激眼及上呼吸道严重时引起化学性肺炎与肺水肿、角膜和皮肤灼伤 根据呼吸状况给予吸氧,严重者送医院抢救,皮肤接触用水冲洗
一氧
化碳 0.97
1.25~
74.2% 11700mg/m3(5分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铁器避免互相撞击 微溶于水
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结合成碳氧血红蛋白,造成低氧血症使人体组织缺氧 应立即吸氧,呼吸已停止者,立即做人工呼吸
光气 1.43 — 100~300mS/m3(15—30分钟) 戴隔离面具液氨喷雾洗消 遇水分解成氯与氯化氢,有腐蚀性 呼吸系统损害、严重时引起化学性肺炎与肺水肿 吸氧,吸时送医院观察医治,积极预防和治疗急性中毒性肺水肿
硫化
氢 1.1906
4~44%
1000mg/m3即时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铁器避免互相撞击 溶于水
刺激眼和呼吸道,抑制细胞呼吸酶的活性,高浓度时表现中枢神精系统和窒息症状 窒息者做人工呼吸及吸氧
二氧
化硫  — 5240mg/m3即时 戴防毒面具 溶于水成亚硫酸,有腐蚀性 刺激眼和上呼吸道严重时引起肺水肿喉水肿 2~5%碳酸氢钠喷雾吸
入,视呼吸情况给氧
氰化
氢 0.6876 5.6~40% 100mg/m3(60分钟) 穿戴防毒
衣及隔离
式面具 溶于水成氰氢酸,有腐蚀性 氰禺于与细胞色素氧化酶作用,使组织摄取氧受阻,而窒息死亡 用亚硝酸异戊  酯1~数支滴在手帕或海绵上吸入,立即注射亚硝酸钠
氯化
氢 1.1526 — 1500mg/m3(30分钟) 戴防毒面具,有腐蚀性 溶于水成盐酸,有腐蚀性 刺激眼和上呼吸道,皮肤灼伤 4%碳酸氢钠雾化吸入,皮肤用清水冲洗
氮氧
化物 1.98

— 1460
mg/m3
短时 戴隔离式面具 较难溶于水 作用于深呼吸道,二氧化氮损害肺引起肺水肿,一氧化氮对高铁血红蛋白症和中枢神经损害明显 呼吸困难者给氧,密切观察48小时,防治水肿
氟化
氢  — 400~430
mg/m3
短时 穿戴防毒衣隔绝式面具,强腐蚀性 溶于水成氢氟酸,有腐蚀性 刺激和腐蚀粘膜和皮肤、呼吸道。严重者引起中毒性肺水肿,皮肤化学灼伤 吸氧,送医院眼和皮肤用大量水冲洗
氯乙

2.15
3.6~
33%
180000
mg/m3
即时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铁器避免互相撞击 微溶于水
麻醉作用,对眼和皮
肤有刺激,有致癌作
用(肝血管肉瘤) 昏迷者作人工呼吸,吸氧。眼和皮肤及早用大量清水冲洗


有毒有害易挥发液体简表
名称 比重 爆炸极限 中毒浓度 注意事项 与水作用 对人体的危害 抢救方法
甲醇
0.79
6.7~36%
39300~
65500
mS/m3
(30分钟以上
危险)
— 溶解于水
平 作用于神经系统,有明显的麻醉作用,对视神经和视网膜有特殊的选择作用,对粘膜有明显刺激 用腹膜透析或人工肾透析


0.87

1.3~7.1%

61000
mg/m3
(5~10分
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不溶于水

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症状,初起有粘膜刺激症状,后出现兴奋或酒醉状态,重症可出现昏迷、谵妄等,严重时可因呼吸和循环衰竭死亡 给予患者安静休息,中毒较重者有精神或神经系统表现者应给予吸氧,亦可用葡萄糖醛酸并严密观察呼吸情况,保持畅通。
甲苯 0.866 1.2~7% 71400
mg/m3
短时 不准穿戴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不溶于水 对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甲苯中毒后可能引起肝、肾甚至心脏损害 与葳中毒同
丙烯
腈 0.8
3.1~11%
1000
mg/m3
(60分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避免铁器互相撞峦 遇水分解产生有毒气体(乙炔与氢氰酸) 与氰化氢同
与氰化氢中毒同
甲醛
0.815
7—73%
60—120
mg/m3
(5—10分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溶解于水
对皮肤和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严重者发生喉痉挛、声门水肺和肺炎。皮肤引起皮炎及凝固性坏死 吸氧,应用抗菌素预防感染忌用磺胺类药,皮肤用大量水冲洗
苯乙
烯 0.90 1.1~6.1% 3400
mg/m3
短时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难溶于水 主要为刺激眼及呼吸道粘膜和中等程度的麻醉作用 可给予吸氧,眼及皮肤用大量水冲洗
溴甲
烷 1.7 10~16% 2036
mg/m3
(30分钟)  难溶于水 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皮肤、肺、肾、肝都可引起损伤 吸入高浓度时,应观察48小时以上,主要以对症及支持治疗为主
二硫
化碳 1.261 1.3~50% 15mg/m3
(30分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不溶于水 神经毒物,为中枢和外周神经损害 吸氧,人工呼吸兴奋剂,有脑水肿发生及神经炎患者,对症治疗
二异
氰酸
甲苯
酯 1.22
0.9~9.5%
16mg/m
(3~4周)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遇水产生二氧化碳
对皮肤和粘膜有明显刺激和致敏作用,可引起过敏性皮炎,高浓度时,可影响肝和神经系统 对哮喘性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哮喘发作可给予支气管解痉剂,并给予祛痰镇咳、抗炎症药物



附件二
易燃易爆物品简表
名称 比重 爆炸极限 中毒浓度 注意事项 与水作用 对人体的危
害 抢救方法
液化
石油
气 甲烷0.55
乙烷1.04
乙烯0.97
丙烷1.56
丙烯1.49
正丁烷2.70 5—15%
3—15.5%
2.7~3.4%
2.1~9.5%
2~11.1%
1.5~8.5%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子,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不溶于水
窒息和麻醉 作用
吸氧,人工 呼吸,忌用吗啡
汽油


0.7~0.79


1.3—6.0%


25000~
30000
mg/m3
(30分钟)

不准穿带铁钉的鞋,避免铁器互相撞击

不溶于水


对中枢神经
系统麻醉作
用,液体吸入呼吸道引起吸入性肺炎,进入胃内,引起消化系统或全身中毒症状 吸氧,注意防止脑水肿,误服者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并灌肠,注意保护肝、肾,不宜用肾上腺素




附件三
危险物品贮运要求
组别 物  品  名  称 贮  运  要  求
I 爆炸物品:
苦味酸、火棉、三硝基本甲苯、硝化甘油、雷汞、硝酸铵炸药等 起爆药和炸药必须隔离装贮,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贮运
Ⅱ 易燃和可燃液体:
汽油、苯、二硫化碳、丙酮、乙醚、甲苯、醇类、脂类、喷漆、煤油、松节油、樟脑油等 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贮运
ⅡI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易燃气体:乙炔、氢、氯、甲烷、氨、乙烯、丙烷等;
2、惰性不燃气体:氮、二氧脂碳、氟利昂:
3、助燃气体:氧、氯等 除Ⅲ外,不准与其它种类的物品共贮运;
除Ⅲ、Ⅳ、Ⅶ外,不闪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装贮;
除Ⅲ、Ⅶ外,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装贮。
Ⅳ 遇水或空气能自燃的物品:
钾、钠、电石、锌粉、铝粉、黄磷等 钾、钠浸入煤油,黄磷浸入水中,均需单独隔离贮存,不得与含水液体物品共装贮
V 易燃固体:
赛璐珞、胶片、赤磷、樟脑、硫磺、火柴等 赛璐珞、胶片、火柴均需单独隔离贮运

氧化剂:
1、能形成爆炸混合物品:钾、钠铵钡
的亚硝酸盐、钾、钠的氯酸和硝酸盐、次氯酸钙、次氯酸钠、过氧化钡、过氧化钠。
2、能引起燃烧的物品:溴、硝酸、铬
酸、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等。 过氧化物应单独贮存,不得接触水,氯酸盐、硝酸盐、亚硝酸盐应分别与其它氧化剂隔离贮运。
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贮运。
与氧化剂Ⅵ应隔离。
Ⅶ 有毒物品:
氯化苦、光气、五氧化二砷、氰化钾(钠)等 除Ⅲ外,不准与其它种类物品共贮运。
* 放射性货包不得与食品、易燃、易爆品混装共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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