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17年5月《国际贸易》作业考核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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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2017学年上学期
《国际贸易》期末考试试题
(综合大作业)
题号
一
二
三
总分
题分
20
40
40
得分
考试说明:
1、大作业于2017年4月20日下发,2017年5月6日交回;
2、考试必须独立完成,如发现抄袭、雷同均按零分计;
3、答案须手写完成,要求字迹工整、卷面干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对外贸易依存度
2、里昂惕夫之谜
3、进口许可证制
4、信用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简述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2、比较票汇、托收和信用证三种结算方式的异同点。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 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 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运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为“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请问:
(1)什么是海运提单?简述海运提单的性质。
(2)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3)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2、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 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请问: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有哪些相同点和区别?
(2)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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