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婚后生有一男孩。1999年9月...
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婚后生有一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常去看望孙子。2001年,原告再婚后,告诉艾某夫妇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来探望孙子,但艾某夫妇一如既往。于是原告将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艾某夫妇探望孙子。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只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作为祖父母,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即原告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坚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母亲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案例分析
探望权是身份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与民事习惯,都应该是公民的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但不等于说其他近亲属就没有探望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对孙子有探望权,但祖父母没有对孙子的探望权,是违背民事习惯的,也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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