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 发表于 2011-9-2 11:10:56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厂声像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声像档案,为本厂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要求,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声像档案是指本厂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照片(底片及相片)、录音磁带、录像磁带等。
第三条 声像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由厂办主任领导,由厂办档案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声像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
1、负责全厂声像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包括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等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声像档案管理法规。
第二章 形式 立卷 归档
第五条 本厂有关科室及分厂各项活动中所形成的声像档案主要产生于宣传部门,录音、录像带由宣传部门立卷归档、保存,重大事件、获奖证书照片必须随时归厂档案室。
第六条 各部门、分厂形成的声像档案,要按日期顺序、问题性质整理、编号、登记,按不同的材料性质分别保存。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占有声像档案。
第八条 声像档案采用年代—月份—问题的形式编目保管,入库前做好清洁工作。
第九条 声像档案要有专门的库房和橱柜存放,库房和装具应有较好的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潮、防有害气体,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磁带应存放在远离磁场的柜内。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声像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厂情况和声像档案库房情况,以便提供利用,做好档案数量、利用人次、卷次和利用效果等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借阅声像档案必须遵守我厂《档案借阅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鉴定与销毁
第十三条 对声像档案应进行定期的鉴定工作。
1、声像档案鉴定工作小组,由厂分管领导、厂办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工作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和变质的声像档案进行审查。
2、鉴定小组对声像档案提出鉴定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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