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 发表于 2011-9-1 08:26:28

《产品质量档案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厂产品质量档案管理的管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产品质量档案,充分发挥本厂产品质量档案的作用,搞好生产经营和新产品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生产。根据国家科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厂科技档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厂产品质量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的原则,由厂档案室负责并切实做好产品质量档案的收集、整理、统计、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六个工作环节。
第三条 对于收集起来的产品质量档案要力求做到系统整理、科学编目、查找方便。
第四条 本厂质检部门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产品质量档案,应配备专职
或兼职的档案人员负责按有关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 应用档案管理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进行产品质量的开发,交流、推广。
第六条 本厂产品质量档案归档范围有下列几种;
1、船舶质量证书,船体主要尺度及主要性能,主要材料实验报告,试车试航报告,实船实验报告,X-射线摄片检验报告,超声波探伤报告,船体密体性试验报告。
2、船用柴油机质量证书,主机实验试车记录,轴系检验记录,主机曲轴臂距差测量记录,中间轴、中短轴、尾轴、推力轴检验记录,船速测试报告,螺旋桨制造检验记录。
3、空气压缩机证书,船用空气瓶证书,空气压缩系统及安全阀试压试验记录,燃油付锅炉试验记录。
4、电气设备试车试航纲要试验报告,试验记录,主配电板保护试验记录,绝缘测量记录,电站并联运行记录,电动机产品质量证书,发电机产证书,发电机负荷试验记录。
5、舵机、锚机、绞盘机等附属设备的试验记录。
6、钢材、电焊条、锚链合格证。
第七条 产品质量档案要在船舶完工交付使用三年后归档。
第八条 按照档案库房的管理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做好质量档案利用效果统计工作。
第十条 查阅和借阅产品质量档案必须按本厂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登记或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由厂鉴定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失去保存价值后销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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