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导学二辅导—保险合同条款
阶段导学二辅导—保险合同条款 l问题1:请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以及法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包括哪些?l问题2:当保险合同条款需要解释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l问题3:从保险实践而言,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哪些?l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构成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内容,是通过合同条款来表现的。鉴于保险合同的格式化特点,这些条款都由保险人为了重复使用而在设计各个险种险别时事先予以拟订的,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协商,所以说,保险合同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具体来讲,保险合同的条款依其性质,可以分成以下的种类:(一)可以分为法定保险条款和任选保险条款。(二)保险合同条款还有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之分。 二、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条款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之一。其中,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明确和完整,并且是法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与保险人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保险合同各项权利和义务归属的承受者,故应当明确地予以填写。而且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三种彼此独立的主体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不相同,所以,在填写时应当注意:(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应当分别准确的填写,而且必须如实填写法定的登记注册的名称和住所。(2)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住所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变更时,也需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予以批注。
(三)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对象,也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载体。
不同险种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内容和范围是不一样的,而投保人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投保的保险标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均须在保险合同上具体写明。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核心内容。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保险赔偿金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制定保险责任条款,供投保人选择。保险责任按其责任范围和承担责任的条件,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概念,一般又称为除外责任,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同的保险合同,各自的责任免除的范围也不一样。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期间条款
保险期间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期间也就是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过程,又称为保险责任起讫期限。
不同的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间的方式也不一样。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保险责任的开始,相应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便是该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不过,某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六)保险价值条款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经济价值,它是确定保险金额的根据,也是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依据。为此,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向保险人投保之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经当事人约定或依法认定后,应当明确写入保险合同。
(七)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也就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因此,可以将保险金额理解为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它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故在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当然,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确定保险金额的方法不一样。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依据,按可能遭受损失的数额来确定保险金额。故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人身保险合同是根据投保人的投保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保障而依保险合同约定应向保险人交付的货币数额。它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的对价条件。
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是根据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计算确定的。当然,双方当事人也可另行约定保险费数额,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规定。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条款
该条款用于规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损害或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时,依约定方法和标准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或保险金。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赔偿或给付方法与标准。l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保险合同出于自身的特殊性质,其条款的解释也有别于其他合同。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尊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并适用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运用保险市场所要求的特定的科学含义,适用统一的标准。
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所做的法律裁判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其条款都由保险人事先统一制作,投保人只是在投保时才予以接触,受其保险知识水平的限制,难免会产生误解。所以,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利益,各国保险法采用了这一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l从保险实践上讲,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就是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
一、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
(二)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
(三)保险单是其持有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保险权益的证明
(四)保险单在特定的情况下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二、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指保险人在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前所出具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
三、保证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四、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变更合同条款时,当事人予以运用的书面证明文件,它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签发的,确认双方当事人所变更的保险合同内容的法律文件。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可在原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进行批注,也可以由保险人另行出立一张格式性批单,附贴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