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6-2-11 11:11:36

阶段辅导—保险合同(一)

阶段辅导—保险合同(一)

        问题1:请说明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        问题2:请说明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        问题3:请解释保险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中止和恢复

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1、概念: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法律特点
(1)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保障性合同
(2)保险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3)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合同
(5)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6)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合同
(7)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有偿合同
(8)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和典型的格式合同
(9)保险合同不属于附条件法律行为

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我国《合同法》统一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为要约和承诺,该程序适用于各类合同。而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就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协商合同内容的法律活动,当然,也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必要步骤,保险法称其为投保和承保。
  一、投保
  (一)投保的法律性质
    投保就是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因此,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投保行为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其中,投保人是要约人,而保险人则是受要约人。
  (二)投保的途径和方法
  概括来说,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各个途径来投保。
  1.直接向保险人投保
  2.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
  3.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
  4.其他投保的途径
  (三)投保的有效条件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法》对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条件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六项条件:
  1.投保人应当具有订约能力
  2.投保人的投保意愿应当真实
  3.投保的内容应当合法
  4.投保人与投保的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5.投保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所规定的特有条件
  6.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二、承保
  承保就是指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认为符合投保要求的,向投保人表示同意接受其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投保人的特别要求,达成协议,构成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虽然,目前各国的保险合同都采取标准化格式条款,但是这并不是法律要求保险合同必备的形式要件。从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即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诺)为标志,而不应把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之时。
        保险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中止与恢复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与法律条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就是指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以便实现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同时,还应当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加以区别。
  保险合同能否生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这些条件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
(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
二、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含义与表现
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内因合同主体或者合同内容发生变化而依法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情况。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和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表现为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市场实践,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程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由转移,另一种是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亦采取这种形式。

三、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原因之一。
1、法律含义
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提前消灭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是以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为对象的。
(二)解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消灭了在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原保险合同关系的效力。
2、        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条件
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因此,一方当事人要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效力的,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二)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
(三)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着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
(四)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
3、保险合同效力解除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效力依法解除就是提前终止了已有的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后果。此外,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还表现在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作用。这一点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我国《保险法》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它或者表现为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表现为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或者是两者兼有。
  另一类情况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后果,即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仅退还合同解除日以后的保险费。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一、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失效和复效都是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的具体表现。
 二、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的适用
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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