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辅导——保险法律关系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阶段辅导——保险法律关系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l问题一:请说出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l问题二: 请说出保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应当负有哪些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又包含哪些权利义务?答案请在论坛提交。l问题三:请说明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近因原则的法律内涵及其对于保险活动的指导性作用。 l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一)保险人1、概念: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当事人。(在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依法只能是保险公司)2、保险人的资格条件:(1)按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有保险人资格。(2)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根据我国《保险法》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人身(人寿)保险公司只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只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批准的范围内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所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必须在具体的保险法律关系中符合该项法律规则,才能成为保险人。(二)投保人1、概念: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当事人。2、投保人的资格条件包括:(1)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这就是说作为投保人的自然人或者公民在投保之时,应当与投保的对象(投保的财产或利益、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劳动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经济利害关系。(三)被保险人1、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2、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1)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由于被保险人是保险保障的直接承受者,因此,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在不同的险种险别中所承保的范围不尽相同,故社会公众必须符合保险人的具体要求,才能成为相应险种险别的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四)受益人1、概念: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受益人不同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处在于,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只享有权利——给付保险金请求权,而不承担义务。只要受益人依法行使此项权利,就可以获取保险金。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二、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1、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2、作为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法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法律认可的利益,才为法律所保护。2)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即可以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的。l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的基本义务(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 当然,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了保险事故。如前所述,保险是对危险而言的,但是,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并非囊括所有的危险,而是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的危险,表现为保险责任条款中列举的危险事故。该范围内的危险事故依《保险法》规定,称为保险事故。从而,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而该范围以外的危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则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后果。除了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生存险是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作为给付人身保险金的条件以外,其他各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均是以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为前提。所以,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未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保险事故所致损害的是具体保险合同之保险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人身的,保险人亦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反之,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或者终止之后,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也不产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行使索赔权。即使在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情况下,要让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话,还必须由依法享有索赔权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法定程序并且在法定的索赔时间内,行使该索赔权,才能产生保险人的赔付结果。(二)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 其内容是指对于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义务是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并存的另一独立义务,而且是与被保险人承担的施救义务相对应的一项义务。由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保险标的进行抢救,而不得听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但是,被保险人在履行施救义务的过程中,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费用支出,或者因施救受到损害而支出相应的费用。在保险实务中,这些费用支出统称为施救费用,依保险法规定是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三)保险人的保密义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信息的作用十分重要。它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营利目的能否实现及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被法律称为商业秘密。而保险人在其保险经营中可以获取客户的各种信息。因此,从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即保险人对于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实施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的行为。l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费是获取保险保障的对价条件,因此,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从保险法上讲,投保人承担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这是我国《保险法》设定给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之所以规定这一项义务,在于防灾防损也是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作用之一,而并非仅仅着眼于保险赔付,因此,在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仍然要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承担责任,否则,保险人对于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具体到人身保险法律关系,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则表现为不作为的内容,即投保人、受益人不得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否则,受益人将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三)通知义务 这也是保险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依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被保险人在保险法律关系有效期内,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派员查勘,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评估损害后果。(四)施救义务 这是保险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另一项重要义务。具体表现在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这意味着被保险人面对保险事故正在损害保险标的的局面,有能力抢救的就必须尽力抢救,而不得听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否则,保险人将可能对于能够防止或减少而未能防止或减少的损害,免除赔付责任。(五)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利。由于受益人是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独立合同主体,这与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从而,受益人的选择应当符合被保险人意志和利益,故各国保险法均确认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六)保险金请求权 这是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权利。享有和行使该项权利是保险法律关系之目的的直接体现,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和履行其他各项义务的对价回报。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表现为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保险金。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该项权利则是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 l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概念和法律内涵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决定着更为强调诚实信用的必要性。较之一般民事活动,保险活动要求的诚实程度更高,更为严格。以致于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将民法的这一原则加以强化,提升为最大诚信原则,又被称为“绝对诚信原则”。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着眼于平衡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真实、守信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达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的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效果。由此可见,诚实信用是道德理念的具体化法律化的结果。(二)适用意义由此可见,保险法适用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依诚实和信用原则签约和履约,从而,达到预防保险领域的诈欺行为(如陈述不实、隐瞒、伪报)等道德危险,确保保险合同真实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实现保险职能,维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三)适用内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是出于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需要,从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实务适用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投保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也要求保险人应当遵循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1)告知 (2)保证(3)弃权和禁止反言l二、保险利益原则(一)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只有存在着保险利益,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才能产生积极的作用,否则,会使投保人获取非法利益,故保险利益又被称为可保利益。因此,各国保险法普遍运用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必然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从而,形成了我国《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二)适用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由来已久,时至今日已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通用原则之一。这取决于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领域中具有的重要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限制着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范围,防止超额保险,有利于充分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 2.保险利益原则杜绝利用保险进无忧答案网,防止道德危险的出现,有利于维持保险秩序,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三)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利益适用于保险合同时也就形成了诸多特色。(一)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时间(二)保险利益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范围(三)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效力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保险利益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 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险合同的转让可以一并发生,也可以相互分离。 l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显而易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制度的保险保障职能的法律表现。因为,保险补偿的目的,是使被保险人得到的保险赔偿基本能够弥补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实际损失,藉此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恢复被保险人原有的状态。(二)适用范围1、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适用一般认为损失补偿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内,这决定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2、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在保险法学界和保险实务中,普遍认为: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决定了损害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是,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原则同样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l四、近因原则(一)概念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的适用1、近因的适用标准虽然,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中被广泛适用,但是,如何认定其致损的近因尚无统一标准,具体的论证方法有多种多样。2、近因的认定方法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对此,各国保险实践逐渐总结出若干行之有效的规则,被用于近因的认定,作为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根据。a.单一原因导致的损失b.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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