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4-7-15 14:00:14

南开2014年9月《法律文书写作》期末小论文答案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4.9) 《法律文书写作》
主讲教师: 苏原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 、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简要论述,字数500—800字。(30分)
1、宋朝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法律文书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的关系
3、法律文书的结构类型
4、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异同
5、仲裁裁决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异同
   6、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的区别与联系
   7、涉外公证书的特点及制作的特殊要求   

二、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书写作。(70分)
1、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三在乙区开办纸箱加工厂,取名乙区光明包装厂,未办理工商登记。从2013年1月份开始,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甲市乙区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XX。)向张三购买纸箱。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每次付款凭坦途鞋业结算单进行结算。经双方核算,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尚欠张三2013年3月至6月货款131500元、7月货款30500元、8月货款42800元、9月货款9700元未付。经张三多次催要,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仍未付款。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3年10月24日起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14500元。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0日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结算单4份、物流公司证明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被法院采信。被告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三购买纸箱,尚欠货款214500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三货款2145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7元由被告乙区坦途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另,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三,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于甲市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甲市乙县丙乡丁村1号。2013年3月,被告人张三因与妻子杨某吵架,杨某便回到母亲张某某家,杨某回娘家后的第二天便外出打工。之后被告人张三多次到岳母张某某家,要岳母张某某交出杨某。2013年3月29日下午3时多,被告人张三再次来到岳母张某某家,从一楼的厨房将灌有液化气的液化气罐提到二楼的客厅中,以“今天晚上八点钟之前不交出杨某,我就要烧了你家房子”的方式威胁张某某交出杨某,张某某及家人回避并不予理睬,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张三见张某某及其家人不理会自己,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客厅里的沙发划开,用打火机将沙发内的海绵点燃,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家起火,门、柜子、沙发等财物被烧毁。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家财产损失共计21808元。2013年3月29日,案发后,被告人张三主动报案,并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三于2013年3月29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1日经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乙县看守所。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3年6月19日甲市乙县人民检察院以乙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向甲市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市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三对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外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雨、杨某小、杨某强的证言,乙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主动报案,警察在案发现场不远处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足以证明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乙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并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张三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另,甲市乙县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文书写作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3、背景材料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编撰的内容应合理合法。

四、作业提交注意事项:
1、作业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作业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作业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作业。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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