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8-25 07:20:43

南开2013年9月《法律文书写作》期末考核离线答案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3-2014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3.9) 《法律文书写作》
主讲教师: 苏原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 、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简要论述,字数500—800字。(30分)
1、宋朝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法律文书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的关系
3、“法官后语”的利与弊
4、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5、仲裁裁决书与民事判决书的异同
   6、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的区别与联系
   7、涉外公证书的特点及制作的特殊要求   
二、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书写作。(70分)
1、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07年5月1日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9日生育一子张小小,张小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5月28日张三起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李四离婚,同时要求由李四抚养张小小。法院受理该离婚纠纷案件后,依法
由审判员王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三、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二、婚生子张小小由被告李四负责抚养成年,原告张三负担抚养费,第一年抚养费5000元于签收民事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自2014年6月4日起,按月给付300元每月,以后小孩医药费、教育费凭医院、学校有效票据一人承担一半;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三自愿负担。法院当庭出具了调解书。 
2、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三,男,出生于甲市乙县,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住甲市乙县华阳大道幸福小区1号楼1门101室。2012年11月10日傍晚5时许,被告人张三驾驶出租车在乙县华阳大道载客时,与同为出租车司机的被害人李四因争抢顾客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张三将李四打倒在地,致其右脚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四伤致右侧内踝及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半脱位,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月4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三赔偿被害人李四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并当场给付;李四对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日,被告人张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张三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2013年3月9日乙县人民检察院以乙检刑诉(2013)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三对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外被害人李四的陈述,证人赵六的证言,抓获经过、法医鉴定结论、调解协议、收条、书面报告以及被告人张三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也证明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有自首情节,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甲市乙县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文书写作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 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3、背景材料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编撰的内容应合理合法。
四、作业提交注意事项:
1、作业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作业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作业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作业。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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