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7-26 08:17:14

北语13春《保险学原理》第三阶段导学(11-15章)

北语13春《保险学原理》第三阶段导学(11-15章)
  
  第一部分 概 述
 
  本阶段导学包括教材的第十一~十五章内容,主要讲述了:机动车辆保险、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 农业保险,以及人身保险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前两阶段基础知识的学习,应该说我们对本学科的内容、学习目标与方法已经有了基本的了解与认识。对于我们成年学员来说,不仅要从应试教育的模式中走出来,还要从自觉地学习走向自主地学习过程。因此也希望同学们要围绕教学主线,不断开阔思路,拓展学习内容。
  下面我们也将给出各章节的重点及难点内容的提示:
 
  第二部分 本阶段章节内容重点及难点详解
  
  第十一章机动车辆保险
 
  本章主要讲述了: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实施概况,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以及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等方面的内容。
  汽车出现在19世纪末,在同一时期汽车保险也相继问世。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汽车保险的业务量大大增加,在所有保险业务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第一节 新的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实施概况
  2008年8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
  
  第二节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由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基本险又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可以将两部分一起投保,也可以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            
   一、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又称车身险,保险责任如下: 1. 碰撞责任。  
  2. 非碰撞责任。    具体包括:    (1) 自然灾害;    (2) 意外事故;    (3)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轮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4) 汽车失窃三个月以上。   3. 施救、保护费用。
  二、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又称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  汽车保险中的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
  三、责任免除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2) 车上的驾驶人员;   (3) 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4)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5)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停电、停业、停产或停驶等的间接损失。
  四、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㈠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或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㈡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如下:
   摩托车、拖拉机为2万—20万;其他车辆分为六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100万以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保险费率
  ㈠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一般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保费=基础保费+(实际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的起点)×费率
  ㈡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
  六、赔偿处理
  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处理: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均按保险金额赔偿,若有残值,应将残值折归保险人。如果保险金额超过重置价值,按重置价值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有以下三种赔偿方式:   (1)按帐面原值或重置价值投保的,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款;   (2)按帐面净值投保的,根据保险金额与帐面原值的比例赔偿;   (3)按估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根据保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只要每次的赔偿低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就可以获得连续赔偿。   4.对于施救、保护、移动费用,在一个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赔偿。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以及保险人义务
  为了更好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新条款中还首次规定了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部分共有四项条款,也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附加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货物、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等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一、盗抢险条款
  ⒈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及其为修复相关部件、设备等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⒉责任免除
  不保的风险及不保的损失等相关责任均属免除之列。
  ⒊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⒋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在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⒌理赔处理
  主要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进行全车损失的和部分损失的的赔偿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及车辆已停驶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⒍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二、 车上货物和人员责任险条款
  这是两项分立的附加险条款,于此合并介绍
  ⒈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⒉责任免除
  不保的风险及不保的损失等相关责任均属免除之列。
  ⒊责任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责任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责任限额及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⒋赔偿处理
  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上人员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计算赔偿。
  三、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即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无过失,且在被保险人拒绝赔付未果的情况下,仍由保险人在限额内计算赔偿。      
  四、玻璃单独破损险条款
  五、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六、自然损失险条款
  上述三项附加险须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详细内容可以作为阅读了解。
  七、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该项特约险须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
  
  本章主要讲述了:海上保险的种类,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船舶保险,以及运费保险等内容。
  海上保险是指承保各种财产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费用损失及有关的责任,它兼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类性质。
  
  第一节海上保险的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⒈货物运输保险
  ⒉船舶保险
  ⒊运费保险
  ⒋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二、按保险的期限分类
  ⒈定期保险
  ⒉航程保险
   三、按特定的风险分类
   ⒈造船保险
   ⒉停泊保险
   四、按保险价值确定与否分类
   ⒈定值保险
   ⒉不定值保险
   五、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
   ⒈逐笔保险
   ⒉流动保险
   ⒊预约保险
  
  第二节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保障的风险
  海上保险所保障的基本风险有:  1. 海难。所谓海难是单指海上偶发的意外事故或灾害,不包括正常的风浪影响。最普通的海难有以下几种:
     ①沉没
     ②搁浅
     ③船破
     ④碰撞
     ⑤恶劣气候 
  ⒉ 火灾或爆炸 ⒊ 强盗或海盗行为
  ⒋ 投弃
  ⒌ 船长和船员的疏忽或恶意行为
  ⒍ 战争
  二、保险的损失
   保险标的因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可能是全损,也可能是部分损失。
  ㈠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全损又可分为:
  ⒈实际全损
  ⒉推定全损
  ⒊假定全损
  ⒋可划分部分的全损
  ㈡部分损失。海上任何损失不是全部损失时就是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又可分为:
  ⒈单独海损
  ⒉共同海损
  三、保障的费用    海上保险所保障的费用主要有:
  ⒈救助费用。是指因第三者的救助行为使船舶或货物确能有效地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酬金。
  ⒉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受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任何保险事故时,负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到最低限度的责任,从而进行各种施救工作并支出的费用。
  
  第三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目前海上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做法于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自己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称“中国保险条款”;以后又做了多次修订,其内容与伦敦协会货物旧条款相似,但组织结构采取按内容性质归类的方法进行分款、分项,层次和条理比较清楚。我国也采用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险别划分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附加其他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基本内容分为:
  ㈠基本险别责任范围
  ⒈平安险责任范围
  ⒉水渍险责任范围
  ⒊一切险责任范围
  上述三项责任范围详细内容以教材为准。
  ㈡除外责任
  ⒈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⒉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⒋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⒌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㈢责任起讫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般负“仓至仓”责任,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㈣附加险
  附加险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保的。附加险一般也可做如下分类:
  ⒈一般附加险:
   ⑴偷窃提货不着险。
   ⑵淡水雨淋险。
   ⑶短量险。
   ⑷混杂、沾污险。
   ⑸渗漏险。
   ⑹碰损、破碎险。
   ⑺串味险。
   ⑻受潮受热险。
   ⑼钩损险。
   ⑽包装破损险。
   ⑾锈损险。
   ⑿集装箱货物运输险。
   ⒀恶意损害险。
   ⒁融化险。
  ⒉特别、特殊附加险责任
  特别、特殊附加险的致损因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战争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其基本分类如下:
  ⒈特别附加险:
   ①进口关税险
   ②舱面险
   ③拒收险
   ④黄曲霉素险
   ⑤进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⑥虫损险
  ⒉特殊附加险
   ①战争险
   ②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③罢工险
  
  第四节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
  一、保障范围
  船舶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损失赔偿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因此又可分为以下内容:
  ⒈财产的保障
  ⒉费用的保障
  ⒊责任的保障
  这里的责任根据它们产生的原因和性质不同又可进一步分为:
撞责任
②法律责任
   ③契约责任
  二、保障的风险
  保障的风险具体反映在承保的险别上,国际船舶保险的险别很复杂,主要有一切险、全损险、单独海损绝对不保险、损坏责任绝对不保险。我国的船舶保险主要有两种:一是综合险,二是全损险。
  三、船舶保险的几项主要条款
  船舶保险中有不少条款是根据船舶的物性和以往判例中的经验制订的,主要条款包括:
  ⒈碰撞责任
  ⒉姐妹船条款
  ⒊疏忽条款
  ⒋运河搁浅条款
  ⒌船舶出售条款
  四、保赔保险
  船东保障与赔偿协会,简称保赔协会,是船东相互保险性质的组织。
  保赔协会的性质不同于一般保险公司,参加协会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保赔协会一方面承保保险公司不保或超过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的特殊风险,使船东不因任何重大损失而影响其财务计划,专心从事航运事业。另一方面对会员船东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特别是各种海事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协助。
  
  第五节运费保险
  运费保险是以船舶因运送货物收取的酬金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一、运费保险的范畴
  货物的运送方式通常可分为计件运送和租船运送。运送货物所收取的运费按缴纳时间不同可分为:预付运费、保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其中,到付运费是指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才会支付的运费,因此到付运费才是运费保险的承保标的。
  这是因为:如果当船舶发生海难,货物遭受损失,运费也会随之发生损失,在此情况下,船东对他可能收取的运费才具有保险利益。
  二、运费保险的方式
   运费保险与船舶保险密切相关,因此船舶本身的承保方式直接影响到运费保险的承保方式。
  船舶的承保方式主要有“定期”和“航程”两种方式,因此:
  ⒈ 对于定期保险来说,可以作为运费保险的运费有两种:①预期运费②到付运费。
  ⒉ 对于航程保险来说,只有到付运费才予以承保。
  
  第十三章国内运输保险
  本章主要讲述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等内容。
  国内运输保险,国际上称为内陆运输保险,与海上保险同为运输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内陆运输保险是从海上保险演变而来,因而其性质与海上保险有许多相似之处。
  
  第一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定义、特点和作用
   ㈠定义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㈡特点
  ⒈从其承保的标地来看,动静结合、以动为主。
  ⒉从其承保的期限来看,责任起讫以航程划分。
  ⒊从其采用的保险单来看,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是定值保险单。
  ⒋从其保障范围来看,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大于财产保险。
  ㈢作用
  ⒈避免货主分散精力。
  ⒉维护货主的成本与利润。
  ⒊给予货主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⒋保险人从自身效益出发,积极的开展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客观上达到了减少社会物质财富损失的作用。
  二、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事项
  (一)保险责任    ⒈普遍责任。
  ①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②在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事故招致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在危难中予以卸载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⒉特定责任。
 水上运输中,因下列危险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1) 搁浅。(2)触礁。(3)倾覆。(4)沉没。(5)码头坍塌。(6)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⒊附加责任
  在基本险的基础上,还可承保附加险:   ⑴偷窃、提货不着险;⑵破碎渗漏险;⑶淡水雨淋险;⑷包装破裂险;⑸电视机破碎险。  除以上五种附加险,还有国内沿海蜜蜂运输舱保险、国内航空鲜活货保险等特约承保的附加险。
  ⒋除外责任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包括以下六项:    ⑴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⑵发货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    ⑶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标的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少;    ⑷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市价跌落及运输延迟等所致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损耗又称途耗,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非意外事故性质的必然损失。本质缺陷又称本身缺陷、自然缺陷或内在缺陷,指货物本身固有的容易引起损坏的特性。    ⑸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的部分;    ⑹战争或军事行动以及核事件或核爆炸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㈡保险期限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对所保货物承担一次运程的责任,并没有具体的日期限制,原则上采用“仓至仓”的责任。
  ㈢保险金额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用定值保险方式,确定这个价值通常使用以下两种标准:
  ⒈目的地成本价
  ⒉目的地市价
  
  第二节沿海、内河船舶保险
  国内运输保险的标的主要分为国内船舶和机动车辆两大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国内运输工具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基本概念
  所谓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就是保险公司承包对船舶有保险利益的人,由于船舶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费用。
  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责任范围
  ⒈全损险
  ⒉一切险
  三、 除外责任
  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是:    ⒈船舶不适航;    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⒊被保险人克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 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⒋战争险及罢工险承保和除外的责任范围。
  四、保险费率
  制订船舶保险的费率是依照保险船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大小及损失发生后损害程度来确定的,通常要考虑下列一些因素:   1.物的因素。   2.人的因素。   3.船舶用途。   4.航行区域。
  
  第十四章 农业保险
  
  主要讲述了: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式,农业保险的分类等内容。
  农业保险是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 。
  
  第一节农业生产的特点和农业保险的作用
  一、农业生产的特点
  农业生产是人类利用动植物的生产机能,通过人工培育和控制,把自然界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人类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和原材料而不断进行的循环过程。农业再生产的特征是:   1.农业再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过程。   2.农业再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最大,农业再生产具有种种自然属性。   3.农业再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和地域性。   4.农业再生产具有周期长和不稳定的特点。
  二、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是由保险企业集合众多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合理计收损失分摊金,建立共同基金,对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致的经济损失提供资金补偿的一种互助合作制度。    农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保险标的是农业生产的对象动植物。    农业保险的作用是:    ⒈稳定财政收支。    ⒉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
  ⒊有利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开展多种经营。    ⒋安定农民生活。
  ⒌培养农民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精神。
  ⒍保障农业信贷资金。
  ⒎为发展农业经济积聚资金。
  
  第二节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式
  一、经营原则
  目前我国农业经济尚不够发达,我国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 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不赔不赚,略有节余,以备大灾之年”,根据这一思想制定经营原则如下:
  ⒈集体互助为主,国家调剂为辅。
  ⒉贯彻预防为主。
  ⒊提供基本保障。
  二、经营方式
  根据农业生产具有经营的多样性、分散性、不平衡性、自然风险和病虫灾害等特点,必须采取多种保险经营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⒈与地方政府签定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无忧答案网农业保险。
  ⒉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
  ⒊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保险。
  ⒋设立由地方政府做后盾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⒌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
  
  第三节农业保险的分类
  农业保险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分别以植物和动物为保险标的。这两类保险又可以根据保险标的进行细分:
   一、种植业保险
   ⒈农作物保险
   广义的农作物指林木以外人工栽培的植物,狭义的农作物指大田栽培的作物。
   ⒉收获期农作物保险  
   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是以开始收割(采摘)起到完成初级加工进入仓库之前这段时间的农作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⒊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生长着的各种森林(必须以亩或株为单位)、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以及竹林等。
  ⒋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  
  经济林、苗圃、园林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生长着的各种经济林种,以及这些林种所生长的具有经济使用价值的林副产品,可供观赏和美化环境的珍奇名贵树木以及盆景树苗等。
  二、养殖业保险
  ⒈牲畜保险
  牲畜保险是为了促进畜牧业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农业生产责任制,解除农民对饲养牲畜病、死的后顾之忧,使牲畜死亡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举办的一种保险业务。
  ⒉家畜家禽保险
  ⒊水产养殖保险
  ⒋其他养殖保险
  
  第十五章人身保险
  本章主要讲述了: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人寿保险合同的条款,我国开办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险种介绍等内容。
  
  第一节人身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当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生存和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伤害和疾病是保险事故。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2.长期性保险合同。   3.储蓄性保险合同。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第二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条款
  一、基本选择权
  ㈠红利支付方式选择权
  人寿保险单可分为分红保险单和不分红保险单;分红保险单在向保单所有人支付红利时,可由保单所有人选择如下取得红利方式:
  ⒈现金。
  ⒉减少保费。
  ⒊留存。
  ⒋购买增额保费缴清保险。
  ⒌购买定期寿险。
  ⒍把保单转换为保费缴清保单或两全保险。
  ㈡不可没收现金价值的选择权
  ⒈领取退保金方式的选择权有:
   ①现金。
   ②购买减额保费缴清保单。
   ③购买定期寿险。
  ⒉保单贷款。
  ⒊自动保费贷款
  ㈢保险金给付方式选择权有:
  ⒈由保险公司保存保险金,定期给付受益人利息。
  ⒉按约定期限向受益人分期给付保险金及利息。
  ⒊分期给付受益人一笔固定金额,直到本金和利息付完为止。
  ⒋以终身收入方式给付保险金。
  ⒌使用信托。
  二、 其他重要条款
  ⒈所有权条款。
  ⒉完整合同条款。
  ⒊不可争议条款。
  ⒋自杀条款。
  ⒌宽限期。
  ⒍复效条款。
  ⒎误报年龄。
  ⒏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分类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①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
   ②可变更的受益人和不可变更的受益人。
③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⒐更换保单。
   ⒑除外责任。
   ⒒保险费缴付。
   ⒓转让条款。
  三、附加特约
  ⒈免缴保险费附加特约。
  ⒉丧失工作能力收入补偿附加特约。
  ⒊保证加保选择权。
  ⒋双倍补偿附加特约。
  
  第三节我国开办的人身保险业务主要险种介绍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和保险业的逐步成熟,人身保险产品开发水平不断提高,市场上不断涌现新的能与国际接轨的险种。主要险种及类别有:
  一、 定期寿险
  定期人寿保险又称定期死亡保险、定期寿险或定期保险,是在保险合同中,订立某一时期为保险有效期,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定额保险金;如果逾期生存,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二、终身寿险
  终身人寿保险又叫终身死亡保险、终身寿险或终身保险,是一种不规定期限的死亡保险,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只要投保人按时缴纳保费,被保险人不论何时死亡,保险人均对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两全保险
  生死合险又称两全保险和混合保险,是生存保险和死亡保险的混合险种。在此险规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无论生存或死亡,保险人均需给付规定的保险金。
  四、年金保险
  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生存,则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单失效的保险。年金保险实际上是生存保险,两者的保险责任相同。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
  六、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又称医疗和疾病保险,是保障被保险人因疾病不能从事工作,以及因病致残时,由保险公司提供一次给付或定期给付保险金的各种保险的总称。
  七、投资理财类险种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中国人民银行存贷利率的调整,我国各大寿险公司的利差损逐步拉开差距,因此市场迫切需要推出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产品,即投资理财类险种。我国保险市场上推出的投资理财型产品主要包括: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三大类。
  
  第三部分 下一阶段学习建议
 
  下一阶段导学包括教材的第十六~二十一章内容,主要讲述:再保险、保险市场及其监管、风险管理、财产和责任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人寿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以及保险经营等方面的知识。
  后面我们将进入本学期最后一个阶段基础知识的学习,此后也将进入复习考试阶段而结束本学期的课程。下一阶段还是以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为主,希望大家还是以学好该阶段内容为目标,从而实现对本课程的全面理解与把握。
  下面我们将给出所要学习章节的重点内容提示及思考问题:
  一、第16章再保险
  主要讲述:再保险的定义和发展简况,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组织,再保险的种类以及再保险合同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⒈ 名词解释:再保险、专业再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比例分保、非比例分保、超额赔款分保、临时分保、过失和疏忽条款。
  ⒉ 简述再保险的作用?
  ⒊ 简述比例分保与非比例分保的优缺点有哪些?
  二、第17章保险市场及其监管
  主要讲述:保险市场概述,保险的组织形式 ,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以及保险市场的监管等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⒈ 简述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和特征。
  ⒉ 简述影响保险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因素。
  ⒊ 简述保险市场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方式。
  ⒋ 简述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规定。
  三、第18章风险的管理
  主要讲述:风险管理的兴起,风险管理的范围和目标,鉴别风险,风险估算和概率分布,对付损失风险的主要方法,风险管理决策的预期效用法等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⒈ 名词解释:风险管理、损失管理、损失频数、损失程度、避免风险、自担风险、自保。
  ⒉ 简述风险管理的范围、目标和基本步骤。
  ⒊ 简述风险管理同保险和安全管理的相互关系与区别。
  四、第19章   财产和责任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主要讲述:费率厘定的准则,费率厘定的方法,费率厘定的基本概念,费率厘定的实例,财产和责任保险准备金等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⒈ 费率厘定的准则有哪些?
  ⒉ 费率厘定的方法有哪些?
  ⒊ 什么是财产和责任保险准备金?
  五、第20章 人寿保险的费率和准备金
  主要讲述:复利和现值,生命表,一次缴清净保费计算,净均衡保费计算,人寿保险准备金等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名词解释:货币时间价值、年金、现值表、生命表、一次缴清净保费。
简述人寿保险准备金的产生和定义。
试用死亡率和利息概念解释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
  六、第21章保险经营
  主要讲述:保险营销,保险承保,保险理赔,保险防损,保险投资等内容。
  主要思考题目有:
名词解释:承保、理赔、近因原则、公共理算师、营销服务部。
简述保险的销售渠道。
简述理赔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及理赔程序。
试述在业务选择中应怎样避免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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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北语13春《保险学原理》第三阶段导学(11-1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