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法律基础》第八章 诉讼法律制度 FAQ
浙大《法律基础》第八章 诉讼法律制度 FAQ1、什么是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2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所必须遵循的有关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哪些民事纠纷(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经济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有下列五类:
(1)基于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产生的案件。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纠纷、婚姻纠纷、名誉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等等;
(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3)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务关系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4)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部分纠纷,如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民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申请支付令案件等;
(5)最高人民法院所确定的部分专利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6、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2)同等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他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同样限制的原则。
(3)法院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5)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6)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7)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发生民事纠纷后应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第一审的民事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一审民事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全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8、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
在一般情况下,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10、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有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1、什么是诉?诉的要素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诉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的理由。
12、什么是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13、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5)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9)提起上诉的权利;(10)申请再审的权利;(11)申请执行的权利;(12)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是:(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14、什么是原告?什么是被告?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或受其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执,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15、什么是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16、什么是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前者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主张,后者仅与他人之间的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7、什么是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18、什么是证据?证据有哪些种类?
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也是法院认定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19、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20、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
期间是指法院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
21、期间应如何计算?
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22、什么是送达?送达有哪些方式?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公告送达。
23、什么是调解书?
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上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4、哪些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5、调解的效力如何?
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对调解书不得上诉,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形成的结果,不存在不服调解书的问题,也就无所谓提起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就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26、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有哪些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按照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27、财产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8、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
29、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需满足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3)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30、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31、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2、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3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4、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5、在什么情况下,终结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6、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7、民事诉讼法对上诉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次日起计算。
38、第二审裁判的效力如何?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9、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有多长?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0、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案件。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哪几种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要有三种方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2)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3)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42、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哪些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具备应当再审的法定事实和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3、什么是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4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 如果逾期无人申报,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45、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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