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基本原理
浙大《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基本原理 课堂笔记第一节 民法概述
1、民法通则的含义
⑴不分总则和分则
⑵基本原则性规定
2、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基本原则
⑴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⑵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⑶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⑷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⑸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民事法律关系
⑴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⑵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⑶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公民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4、监护
⑴监护的特征:
①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⑵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⑦、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⑶监护关系的终止
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③、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④、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5、个体工商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⑴法人取得的资格: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⑵法定代表人
2、法人的种类
(一)民法通则的分类
①企业法人
②机关法人
③事业单位法人
④社会团体法人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⑴范围不同
⑵平等性不同
⑶起止不同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⑴产生与消灭不同
⑵划分等级不同
⑶行使情况不同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①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由下可见,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作用,是法律事实中行为的组成部分。
②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⑴单方、双方
⑵有偿无偿
⑶诺成实践
⑷要式不要式
⑸主从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⑴主体合格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合法
4无效的民事行为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⑴可撤销
⑵有重大误解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⑴概念: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⑵特征:
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的范围
⑴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如买卖、借贷等
⑵诉讼代理
⑶非诉讼事件的代理
⑷其他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代理
3、代理的类型
⑴法定代理
⑵指定代理
⑶委托代理
⑷再代理(复代理)
4代理的终止
⑴委托代理的终止
⑵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2范围:财产所有权 债权 人身权、财产继承权、知识产权
二、各项民事权利分述
㈠、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权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⑴、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⑵、消灭:绝对消灭 相对消灭
3 、财产所有权的形式:国家、集体、个人、私营
4、财产共有权:按分共有、共同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5、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⑴确认财产所有权
⑵恢复原状
⑶排除妨碍
⑷返还原物
⑸赔偿损失
6、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用益权
㈡债权
1、概念和特征
⑴、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⑵、债权的特征:
①主体的特定性
②客体的多样性
③内容为请求权
④动态的财产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⑴合同
⑵侵权行为
⑶不当得利
⑷无因管理
⑸其他原因
3、债的担保
⑴保证
⑵抵押
⑶质押
⑷定金
⑸留置
㈢、人身权
1、概念和特征
⑴概念: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商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法。商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法。商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法。
⑵特征:
①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法。
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法。
③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法。
2、种类:人格权、身份权
3、人身权的保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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