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孔令苇2012.12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 甲的外祖父与乙的父亲是亲兄弟,丙的外祖母与丁的祖母是亲姐妹,甲与乙、丙与丁均登记结婚。下列对甲与乙、丙与丁婚姻效力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与乙、丙与丁的婚姻均无效
B.甲与乙、丙与丁的婚姻均有效
C.甲与乙的婚姻无效,丙与丁的婚姻有效
D.甲与乙的婚姻有效,丙与丁的婚姻无效
★考核知识点:婚姻的有效要件,参见P20
考核知识点解释:
婚姻的有效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其中的禁止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例2.甲与丁于2000年3月结婚。同年6月,甲、乙、丙创建一合伙企业。2009
年,甲与丁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
A. 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属于甲个人财产
B.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的财产份额
C. 丁欲取得合伙人的地位,须经乙、丙同意
D.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则乙、丙必须购买甲的财产份额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参见P11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7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例3.甲有一独女乙,甲死后留有房产1套、存款若干。甲生前立有遗嘱,言明死后其存款给侄子丙,并指定由律师陈某执行该遗赠。陈某通知乙和丙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依据我国《继承法》,应视为 (C)
A.乙接受继承、丙接受遗赠 B.乙放弃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C.乙接受继承,丙放弃受遗赠 D.乙放弃继承,丙接受遗赠
★考核知识点: 接受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权利的行使方式,参见P20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判断题
例1.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Ⅹ)
★考核知识点: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参见P107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例2.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特征,参见P186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有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有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成立。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设立遗嘱必须要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只有这样,遗嘱才能有效。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 拟制血亲
★考核知识点:亲属的种类,参见P3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例2. 自然血亲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参见P3
考核知识点解释: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
例3. 旁系血亲
★考核知识点: 亲属的种类,参见P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
例4. 家庭暴力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参见P13
考核知识点解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例5.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考核知识点: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参见P10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
例6.夫妻共同债务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参见P116
考核知识点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
例7.收养
★考核知识点: 收养的概念,参见P74
考核知识点解释: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确认的父母子女间关系的民事行为。
例8.继承权的丧失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参见P146
考核知识点解释: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例9.代位继承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参见P176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例10.转继承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参见P178
考核知识点解释: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例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何理解该条款的规定?
★考核知识点: 夫妻财产关系,参见P4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2.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离婚时的救济,参见P1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补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须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的义务。(3)必须于离婚之时提出请求。
例3.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缔约过失责任,参见P123
考核知识点解释:
离婚时,一方请求经济帮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2)要求帮助一方的生活困难存在于离婚时。(3)另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例4.简答探望权的法律特征。
★考核知识点: 探望权,参见P121
考核知识点解释:
探望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4)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例5.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考核知识点: 继承权,参见P146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例6. 简答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参见P205、209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的性质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有偿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单务、无偿法律行为。(2)行为的形式不同。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采用遗嘱形式。(3)主体范围不同。扶养人只能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4)主体资格不同。(5)执行效力不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而遗赠优先于遗嘱继承。
例7. 简答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制度,参见P176
考核知识点解释:
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包括:(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须未丧失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三)案例分析题
例如:刘某是家中独子,自幼丧父,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刘某大学毕业时,母亲将一枚戒指交给刘某,并对他讲:这枚戒指是祖传家宝,希望你能传给下一代。后刘某与曹某相恋,两人决定结婚。曹某将要结婚的消息告诉给远在美国的姑姑,姑姑表示将给其1万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曹某与刘某结婚,1991年曹某的姑姑回国探亲时,将1万美元交给了曹某。
曹某与刘某结婚时无房,租住他人的房屋。1992年曹某与刘某生育一子刘甲,不久刘某立下遗嘱,称祖传戒指在自己百年之后留给刘甲。1995年,刘某母亲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刘某一家搬进了母亲留下的房屋。2000年,刘某去南方经商,从此再未与家人联系。在南方期间,刘某结识一女子邢某,二人租房同居,并生育一子刘乙。某日,刘某给邢某庆祝生日,将祖传的戒指赠与邢某。2009年,刘某因车祸死亡。经查,刘某与邢某共有存款约20万元。
问题:
(1)刘某的遗产有哪些?
(参考答案:5000美元、0.5间房屋、存款10万元。)
★考核知识点:遗产的范围,参见P175
考核知识点解释: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有价证券以及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等。
(2)刘某遗产的继承人是谁?
(参考答案:曹某、刘甲、刘乙。)
★考核知识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参见P175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租父母。
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分先后同时参加继承。
(3)刘某所立遗嘱能否生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生效。)
★考核知识点: 遗嘱的撤销,参见P199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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