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师 发表于 2013-1-22 08:14:54

我厂防火防爆的规定和要求

我厂防火防爆的规定和要求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修造船舶施工的安全,九十年代初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31号令即《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通称二部一司令,该规定明确了厂、站、船方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防火责任人,制定了消防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船舶明火作业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的要求,规定了从事船舶作业的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资格要求,并对进厂修理的船舶(如油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体船、散装危险化学品液货船)提出了清除可燃气体检验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总厂也制定了《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细化了规定,明确了:①各级管理层的职责;②船舶进厂修理的管理规定;③船舶修理期间防火防爆的具体管理条款;④动火的级别;⑤级别动火的申报和审批的程序;⑥明火作业的看火和监护的要求。规定的施行对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使管理有章可行、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对进一步做好我厂船舶防火防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有序生产,按期交船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保证作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颁布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水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认真学习消防法、宣传落实消防法,积极做好火灾、爆炸的预防工作已成为全厂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时时注意防火、处处谨慎防火已成为全厂安全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放在首位,不敢有丝毫的马虎。江泽民总书记曾经说过“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句话,普及全民消防知识,提高消防意识,减少火灾发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也切身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珍惜生命,远离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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